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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公企字第0910001699號
主旨:公告事業結合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
一、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 (一) | 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者。 |
| (二) | 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二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者。 |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控股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認定,應以併計其全部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核認。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控股公司或其具控制性之子公司參與事業結合時,倘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者,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控股公司向本會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