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協調本會與經濟部之協調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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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經濟部之協調結論

(一)

處理未公開發行公司合併案件(91.2.22 )91.3.6公壹字第0910001985號函
1.
經濟部於受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之專案合併案時,加列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2.
為使申請合併登記之公司了解行政作業流程,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經濟部同意於修正(1)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減資、存續合併變更登記案件檢查表、(2)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設立登記案件檢查表、有限公司增資、存續合併變更登記案件檢查表、(3)有限公司合併設立登記案件檢查表等相關對外宣導資料時,加列「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情事之一時,應依規定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3.
經濟部於受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八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之專案合併案時,請加列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公平交易委 員會提出申報。
(二) 不實標示與廣告案件:(81.8.20 )81.8.25公法字第018162號函
1. 一般商品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原則上由經濟部主管,公平會於移送此類案件時,倘該商品之標示有相對於商品標示法為特別法所規範時︵如食品衛生管理法、藥物藥商管理法等︶,則移該特別法之主管機關處理。但公平會就目的在從事不公平競爭之不實標示案件,亦可會經濟部後,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2. 服務業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由公平會主管。
3. 一般商品或服務業之廣告,由公平會受理後,即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判斷處理。
4. 由公平會移請經濟部酌辦之公文或由經濟部移請公平會酌辦之公文,於移文時均將註明「依協調結論辦理」,且被移送之一方於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副知對方。
(三) 仿冒商標與專利案件:( 81.8.20 )81.8.25公法字第018162號函
1. 被仿冒之商標如為註冊商標,由經濟部禁仿小組處理。
2. 仿冒專利案件亦由經濟部禁仿小組處理。
3. 商標未註冊及物品無專利者,均由公平會處理。
4. 仿冒註冊商標、專利案件,原則上由經濟部禁仿小組處理,惟如仿冒者有多次仿冒紀錄,或該仿冒行為有損國家形象者,則得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以禁止。
5. 禁仿小組對於逕行受理之案件或公平會移送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認為該仿冒案件之惡性重大須即時予以處理,且其違法事實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將該仿冒案件一方面移送檢察機關,一方面移由公平會處理。
註: 一.上開協商結論(一)經本會第五四三次委員會議確認通過。
二.上開協商結論(二)、(三)經本會第四十七次委員會議確認過。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7/08/08 11:3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