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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與經濟部之協調結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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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處理未公開發行公司合併案件(91.2.22 )91.3.6公壹字第0910001985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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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濟部於受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之專案合併案時,加列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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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使申請合併登記之公司了解行政作業流程,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經濟部同意於修正(1)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減資、存續合併變更登記案件檢查表、(2)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設立登記案件檢查表、有限公司增資、存續合併變更登記案件檢查表、(3)有限公司合併設立登記案件檢查表等相關對外宣導資料時,加列「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情事之一時,應依規定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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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濟部於受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八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之專案合併案時,請加列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公平交易委 員會提出申報。 | |
| (二) | 不實標示與廣告案件:(81.8.20 )81.8.25公法字第018162號函 | |
| 1. | 一般商品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原則上由經濟部主管,公平會於移送此類案件時,倘該商品之標示有相對於商品標示法為特別法所規範時︵如食品衛生管理法、藥物藥商管理法等︶,則移該特別法之主管機關處理。但公平會就目的在從事不公平競爭之不實標示案件,亦可會經濟部後,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 |
| 2. | 服務業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由公平會主管。 | |
| 3. | 一般商品或服務業之廣告,由公平會受理後,即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判斷處理。 | |
| 4. | 由公平會移請經濟部酌辦之公文或由經濟部移請公平會酌辦之公文,於移文時均將註明「依協調結論辦理」,且被移送之一方於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副知對方。 | |
| (三) | 仿冒商標與專利案件:( 81.8.20 )81.8.25公法字第018162號函 | |
| 1. | 被仿冒之商標如為註冊商標,由經濟部禁仿小組處理。 | |
| 2. | 仿冒專利案件亦由經濟部禁仿小組處理。 | |
| 3. | 商標未註冊及物品無專利者,均由公平會處理。 | |
| 4. | 仿冒註冊商標、專利案件,原則上由經濟部禁仿小組處理,惟如仿冒者有多次仿冒紀錄,或該仿冒行為有損國家形象者,則得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以禁止。 | |
| 5. | 禁仿小組對於逕行受理之案件或公平會移送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認為該仿冒案件之惡性重大須即時予以處理,且其違法事實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將該仿冒案件一方面移送檢察機關,一方面移由公平會處理。 | |
| 註: | 一.上開協商結論(一)經本會第五四三次委員會議確認通過。 二.上開協商結論(二)、(三)經本會第四十七次委員會議確認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