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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新聞局之協調結論
81.10.1(81)公法字第084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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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1.9.4. |
| 1. | 未經新聞局審查許可者: | |
| (1) |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經指定須事先審查,而未經審查擅自播放時,倘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除由新聞局依廣播電視法處罰廣播、電視事業外,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罰廣告主。 | |
| (2) | 廣播、電視廣告未經指定事先審查,而由電台自行負責審查後再行播放時,除由新聞局依廣播電視法處罰廣播電視事業外,倘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罰廣告主。 | |
| 2. | 經新聞局審查許可者: | |
| (1) |
經新聞局審查許可之廣播、電視廣告內容與聲音、畫面,符合原送審之廣告時,因其審查廣告之內容與公平法第二十一條之廣告內容並無相異︵參見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第三條附件款次二︶,公平會尊重新聞局審查許可之結果。 | |
| (2) |
經新聞局審查許可之廣播、電視廣告內容與聲音、畫面,擅自變更而不符原送審之廣告,倘又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時,由新聞局依廣播電視法處罰廣播、電視事業;並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罰廣告主。 | |
| 註:上開協商結論經本會第五十一次委員會議確認通過。 | ||
| (二)84.3.27. | ||
| 1. |
經新聞局審查許可之電視廣告,如涉有不公平競爭者,公平會自可依法調查,並通知 | |
| 2. |
經新聞局審查許可之電視廣告,以相同內容於平面媒體登載,而系爭平面廣告有違反公平法規定者,公平會逕予處分並副知新聞局。 | |
| 註:上開協商結論經本會第一八五次委員會議確認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