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協調本會與農委會之協調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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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農委會之協調結論(81.9.3.)                
                                                                                                                      81.10.13.公法字第08595號函
  經依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2.從重處斷;3.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平會;4.介入保留之原則獲致結論如次: 
  (一) 銷售種苗之標示不實,由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二) 農藥之標示與廣告,如屬農藥管理法規範範圍者,應由農委會處理,其餘部分屬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農藥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處理。
(三) 肥料之廣告與標示:
肥料管理規則雖屬職權命令,惟參照行政法院五十二年判字第三一二號判例意旨,農業主管機關仍得依肥料管理規則對超越肥料登記證之內容,作虛偽、影射誇張或其他不正當廣告之肥料業者予以處分。
至於肥料之不實標示部分,農業主管機關除依肥料管理規則處理外,亦得將此不實標示案件移由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處理,惟倘所移案件較具特殊性時,則可同時副知公平會,由公平會斟酌處理。
(四) 乳品之標示與廣告:
有關乳品之不實標示部分,由衛生署依乳業管理規則及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理。
至於乳品廣告部分,依衛生署與公平會協商結論辦理,亦即由衛生署處理之。
(五) 飼料之廣告及標示:
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從事虛偽之宣傳廣告時,應由農委會依飼料管理法處理,飼料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至於飼料標示部分,如屬飼料管理法規範圍者,由經濟部處理,飼料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處理之。
(六) 牧場業務及產品種類之廣告及標示:
廣告部分:參照行政法院五十二年判字第三一二號判例意旨,農業主管機關仍得依牧場登記規則對就牧場業務及產品種類為不實宣傳之牧場予以處分;此外,公平會亦可依公平法處理之。
標示部分:由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七) 動物用藥品之廣告與標示:
關於動物用藥品廣告部分,由農委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理,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至於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原則上由農委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理,其餘部分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處理。
(八) 獸醫師對其業務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者,由農委會依獸醫師法處理,獸醫師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九) 農產品之標示與廣告:
農產品不實標示部分,如將農產品以灌注液體、摻入異物或農產品本身與包裝標示不符等方式變更質量,致有不實標示情事者,由農委會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處理,其餘部分屬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處理。
農產品不實廣告部分,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註:上開協商結論經本會第五十一次委員會議確認通過。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7/08/08 11:3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