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協調本會與衛生署之協調結論二


:::

本會與行政院衛生署關於瘦身美容案件協調結論(88.5.24.)

86.3.20(88)公法字第00974號函
88.6.9(88)公參字第01582號函

協調結論:

關於瘦身美容相關申訴案件,須衛生署與公平交易委員會通力合作,故先請衛生署受理判定,如屬衛生主管法令規範者,由衛生署逕行處理;如非屬衛生主管法令,請衛生署表示非涉療效,並就申訴案件是否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提供專業鑑定意見後,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7/08/08 11:3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