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協調本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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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結論(87.12.21.)

88.1.25(88)公法字第00248號函

一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涉及違反競爭法規範之政府採購事件,應依公平交易法或政府採購法處理為當?

協調結論: (一)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行為涉及競爭秩序,政府採購法已有規範者,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或相關權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處理。

(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政府採購法處理。
(三) 至於得標廠商與其分包廠商間所生違反競爭事件,政府採購法雖未規範,但涉及公平交易法規範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二 、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後所發生之政府採購爭議事件,公平交易法與政府採購法 之適用與分工方式如何?

協調結論: (一)

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涉及競爭秩序之行為,發生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者,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二)

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涉及競爭秩序之行為,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後者,由當事人循政府採購法途徑解決。但在該法施行前已合致公平交易法之違法要件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仍得依公平交易法處罰。

(三)

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前款應依政府採購法處理之事件,應儘速通知當事人循政府 採 購 法途徑解決。

(四)

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涉及競爭秩序之行為,發生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者,由當事人循政府採購法途徑解決 。

附帶決議: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或相關權責機關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就政府採購法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與分工方式隨時會商檢討之。

88.9.9(88)公法字第02557號函分行

註: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行為之案件,究屬民事案件或政府採購法規範事件之處理原則,經本會第407次委員會議確認並決議 如次:

(一)

政府採購爭議事件,除涉及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間所生違反競爭之事項,由本會處理外,一律函覆當事人循政府採購法途徑處理。

(二) 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事件,函覆當事人依政府採購 法或民事救濟途徑處理。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7/08/08 11:4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