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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與勞委會職訓局就職業訓練廣告案件之協商結論(88.7.5.) | ||
| 關於業者所刊登職業訓練廣告涉有不實之相關申訴案件,區分為經許可及未經許可或已撤銷許可之事業,本會與職訓局之分工如下: | ||
| 一) | 經職訓局依法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由職訓局依法管理,相關違法行為(包括所為廣告涉有不實情事)併由該局依法查處。 | |
| 二) | 未經職訓局許可設立(或因違法前經該局撤銷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所為 不實廣告行為,均由職業訓練局就廣告中所載事業是否經許可、該局是否曾予以 輔導、訓練費之收取、講師資格及技能檢定等表示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先行表示具體專業意見,並提供相關認定資料後,再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