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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家電製造商等針對季節性商品先向經銷商收取票據適法性之行業警示
第371次委員會議決議
95.4.14.公法字第0950003235號函分行修正名稱
關於家電產業製造商或進口代理商針對季節性商品於實際出貨前先向經銷商收取預約票據或保證票據交易實務適法性事宜,基於家電產業整體經濟利益、風險承擔及消費者利益之整體考量,經本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三一七次委員會議決議,作成行業警示意見二則如次:
| (一) |
製造商或進口代理商若為預約訂貨之目的,於經銷契約或相關辦法中,以書面或非書面為單方面實質限制,迫使(經銷商若不予配合者,即施予諸如取消保固或保證責任、拒絕供貨,及其他實質制裁措施或提供過高價格折扣及獎勵金)經銷商僅得提供預約票或保證票以從事交易之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二) | 製造商或進口代理商為預約訂貨之目的,若以不正當方法(如於經銷契約或相關辦法中單方面不當限制,經銷商若不予配合者,即施予諸如取消保固或保證責任、拒絕供貨或其他實質制裁措施)禁止經銷商於開立預約票或保證時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或第二十四款規定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