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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1.第347次委員會議決議 比較廣告所為陳述或引據之資料,尤應忠於原資料意旨,且須與產品內容有實質關聯,其內容可供驗證,而無誤導交易相對人之虞,若不符前述條件,不宜以比較方式為廣告。 報紙閱讀率調查數據之公布,不論藉由廣告或報導之方式,實已具有比較廣告性質;惟各報業、廣告代理業等,引用閱報率調查數據為廣告宣傳時,必須同時充分說明調 報業或廣告代理業引用任何調查數據,所為推估發行量之廣告或報導,實亦已具有比較廣告之性質;惟報紙發行量之統計,亟須相關業界建立共識,早日奠定公正客觀之發行量稽核制度。於客觀公正之發行量稽核制度順暢運作前,報業或廣告代理業者若引據任何調查數據,而為有關發行量排名之表示,則須有公認客觀公正且可供驗證之統計支持,並舉證證明其正確性,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報業間有關報紙閱讀率調查數據之公布及發行量排名行為之行業警示
95.4.14.公法字第0950003235號函分行修正名稱
鑑於報業間在無公認客觀公正依據之情況下,為閱報率調查數據之公布及發行量排名,易引起爭議,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爰訂定行業警示原則如下:
一、
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