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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營業用單曲伴唱帶銷售之行業警示
89.12.14.第475次委員會議通過
89.12.22.(89)公壹字第04213號函分行
95.4.14.公法字第0950003235號函分行修正名稱
一、目的
為導正伴唱帶代理經銷商長期以年度簽約購買之方式,進行套裝搭售限制視聽歌唱業者之事業活動或拒絕與特定視聽歌唱業者交易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行為,以維護交易秩序,促進產業公平競爭,爰訂定本行業警示原則。
二、依據:
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四七五次委員會議決議。
三、內容:
(一)伴唱帶代理經銷商銷售已發行上市之伴唱帶,宜訂定合理單支價格,以提供視聽歌唱業者等依所定價而有合理單支購買之可能。但伴唱帶代理經銷商已於伴唱帶發行上市前預約銷售特定或非特定之伴唱帶,不在此限。
(二)伴唱帶代理經銷商與視聽歌唱業者議定新約前,伴唱帶代理經銷商針對任何單一唱片公司所有將於合約期間發行之歌曲伴唱帶,宜訂定價格並提供視聽歌唱業者自由選擇之機會。
(三)具市場地位之伴唱帶代理經銷商若無正當理由,如欲拒絕與特定之視聽歌唱業者交易,或就相同之伴唱帶擬於有競爭關係之視聽歌唱業者,以不同之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進行交易時,務請注意有無正當理由,以避免影響公平競爭交易秩序。
(四)除第(一)點至第(三)點外,事業對於營業用單曲伴唱帶之銷售仍應注意有無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行為。
四、說明:
第三點為建議事業作為或不作為之事項,所建議之行為雖尚未經本會決議認屬違法,惟係屬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虞的行為態樣,故事業於行為時,應注意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冀避免違法而促使本會依職權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