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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條暨使用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一款內容案
85.9.25.第25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一、按本次修正係緣於本會就內政部所頒定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有關土地移轉時間及公共設施分攤規定與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不符函請該部參酌,該部乃於八十五年七月中旬邀集有關機關及業者代表開會研商,並於八月中旬將會議紀錄函送本會。
二、本次會議結論與本會委員會議決議相關者:
(一)範本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正為「土地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六個月內(○○年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
(二)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正為「地價稅、房屋稅以交屋日按買賣雙方比例分攤。」;並增列第二款「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
(三)本範本使用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一款修正為「共用部分之項目,乃屬例示性質,應依房屋買賣個案之實際情況於契約中列舉共用部分項目名稱。」
三、前述結論與本會有關土地移轉應明定移轉年度或日期及公共設施項目應採列舉方式之決議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