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業警示(或導正)公用事業章(規)程規定用戶變更名義時後用戶須負擔前用戶積欠費行為導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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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章(規)程規定用戶變更名義時後用戶須負擔前用戶積欠費行為導正案
84.1.25.第173次委員會議決議
84.2.10.(84)公貳字第00830號函分行
一、 關於公用事業章(規)程規定:「後用戶須負擔前用戶積欠費」乙節,鑒於目前台電公司可提供新用戶選擇以「新設方式」或「復電方式」申請用電,且以新設方式提出申請,僅收線路補助費,不收舊欠費,且就法理而言,舊用戶並無負擔前用戶積欠費之義務,故與會單位多同意公用事業應有修訂章程原有規定之必要,至於因此遭致之困難,公用事業經營者宜自行研究所需採行之配合措施,由於考量修訂章程須有一段時間,因此應有一段調整緩衝期限之必要,爰決議如下:
(一)公用事業對於不繳積欠費之舊用戶有拒絕供應之權,惟對新用戶所申請之供應,亦有不得拒絕之義務,此均為法所明定,故倘公用事業以其獨占地位迫使新用戶繳交舊欠費,將涉有濫用市場地位之虞,鑒此,民生公用事業,應修訂營業章程提供新用戶選擇以「新設方式」或「恢復(如復水)方式」申請供應,且倘以新設方式提出申請,不得向新用戶收取欠費,以合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精神。
(二)關於公用事業因營業章程之修改調整,致產生需如何解決追繳欠費或採行保護之相關配合措施(如繳交水費、保證金等)問題,宜由業者自行研究,倘具有正當理由,將不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三)另倘因本項調查,且業者已確盡追償責任,而尚發生如何彌補呆帳之問題,建請業者向所屬主管機關反映於計價審議時一併考量。
(四)現行公用事業章(規)程規定,倘有上開抵觸公平法精神之規定,因考量修正章(規)程有一段期間,建議給予緩衝期,其調整期限如何,將提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定。
二、 本案經提本會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七三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其中有關營業章(規)程之修正完成期限經決議為至八十四年六月底止。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6/10/31 15:2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