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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鏡業價格標示導正案
83.1.25.(83)公壹字第60501號函分行
有關本會第一○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導正眼鏡業價格標示」乙案,本會將於導正期限後,即八十三年三月起派員重新調查業者之交易行為,倘查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即依法處理。請確實轉知貴會各會員查照辦理。
「導正眼鏡業價格標示座談會」會議紀錄
本會第104次委員會議決議
82.10.8.(82)公參字第53670號函分行
結論:
一、省、市眼鏡商業公會多年以來推行誠實標價運動,已見若干成效,惟目前仍有部分眼鏡販售業者在產品上標示較高定價,再以高折扣率方式降低實際交易價格,致使消費者容易誤解其係以較低價格購得,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虞。
二、眼鏡販售業者至遲應於八十三年二月底前,調整其零售標價型式,不得再有前述之情事。並儘可能按實價販售,避免以不合理之價格誤導消費者做正確選擇。
三、至於眼鏡業者所提應將各項服務等費用,與眼鏡價格分開標示收取之問題,係經營決策問題,惟費用高低應由個別業者自行決定,不得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聯合行為禁止之規定。
四、眼鏡業於前項調整過程中,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規定之方式,聯合調整價格。
(二)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維持商品轉售價格之方式,對下游業者拘束其販售價格。
(三)以不當提高商品實際零售價格之方式,縮小折扣率。
五、眼鏡業者調整過程中,公平交易委員會將監督業者有無違反前述情事。並於期限過後重新調查業者之交易行為,倘查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即依法處理。
六、另有關業者建議儘速訂定「眼鏡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乙節,則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研究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