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業警示(或導正)汽車公司成立保險代理人公司對車險市場所為不當行為導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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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公司成立保險代理人公司對車險市場所為不當行為導正案

84.10.27.第211次委員會議

一、本會第一九一次委員會議決議:現行保險代理合約上限制保險公司不得招攬新車或新車前三年之車險的限制交易約款及汽車公司或保代公司不當對車險業務為分配等行為,係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及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行為。相關業者應就上稱保險代理合約之限制交易約款及不當保險招攬行為,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底以前積極為改正行為。產物保險公司不得對保代公司或汽車公司之不當要求,為積極或消極配合之行為。

二、相關業者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底前,應將改正後之適法性保險代理合約提供到會備查。

三、本案本會將與財政部共同辦理查察計畫,希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產物保險業者,能於調查過程中提供必要之協助與配合。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6/10/31 15:3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