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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業以機票為獎品舉辦贈獎促銷活動,應充分揭露活動內容導正案
本會第245次委員會議決議
85.7.9.(85)公壹字第02172號函分行
緣多位民眾向本會反映,於參加事業所舉辦之贈獎活動時,中得贈獎文宣所稱之「機票」、「機票禮券」、「機票抵用券」或「團體機票」等獎品,惟實際兌換時,卻發現所獲之機票類獎品,於使用上另有多項限制;甚至有中得贈獎文宣所稱之機票後,才發現僅獲得參加某特定旅行團之「機票費用抵用券」,中獎者須配合繳交其他費用,為維護此類贈獎活動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本會爰經委員會議決議,於八十五年六月四日邀集各界代表研商,並提本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四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舉辦贈品贈獎活動者,應於相關文宣充分揭露其贈品贈獎活動之內容與擬贈獎品之項目及使用限制等,且避免於事後無正當理由而自行變更。相關案例,業者於贈獎文宣宣稱贈送「機票」或「機票禮券」,實際僅給予「機票費抵用券」,業經本會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欺罔及顯失公平之禁制規定。
二、事業對其所贈之機票在使用上予以限制,如團體機票或限同去同回機票等,對於該機票使用之時間、訂位方式及限制等事宜,應在相關文宣中詳加說明,包括參加的團體、該團體之舉辦單位、行程及該團扣除機票費之團費等,且不得要求中獎者須再額外繳交其他費用(機會中獎所得稅與機場稅除外),方得享受使用機票行程之優惠。
三、事業未實際給付機票,而給予參加特定旅行團之機票抵用(折價)券時,係屬旅行團促銷活動之一,舉辦者不得於贈獎文宣中宣稱擬贈獎品為機票,且應將使用該券參加之團體、該團體之舉辦單位、抵用(折價)之優惠、須繳之團費及不能使用時能否移轉或折現等,詳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