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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及解釋案件之處理流程
總收文
秘書室辦理抽籤事宜決定審查委員,並分案各處
各處擬具擬辦單
主秘核轉
審查委員簽註意見
主委、副主委核示
流程(1)
流程(2)
流程(1)
非本會職掌(不受理案件)
承辦單位擬具函稿由處長決行
函覆原申請人
每月彙整提報委員會議(報告案)
函轉有關機關
存查
流程(2)
交還原業務單位依照核示意見處理(重要案件由主任委員另加派委員參與審查)
請釋案件
流程(2-1)
流程(2-2)
申訴案件
流程(2-3)
流程(2-1)
本會曾就相同或類似案件作成解釋案
擬具復函陳核
函覆請釋人
流程(2-2)
本會未曾就相同或類似案件作成解釋案
承辦單位作成議案
洽會法務處
主秘核轉
審查委員審查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判發
審查委員審查
主秘核轉
依決議擬具復函陳核
提報委員會議(討論案)
主委、副主委核定列入議程
發文
正本─請釋人
抄件─法務處、企劃處、承辦單位
流程(2-3)
承辦單位依批示進行調查處理
承辦單位簽擬議案
洽會法務處
主秘核轉
審查委員審查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判發
審查委員審查
主秘核轉
依決議擬具復函陳核
提報委員會議(討論案)
主委、副主委核定列入議程
不處分案
正本─檢舉人
副本─被檢舉人(檢舉人身份有保密必要者,則予分繕)
發文
處分案
正本─被處分人
└檢舉人
副本─地方主管機關
抄本─法務處、企劃處、服務中心、原處分單位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7/08/15 09:2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