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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3月28日(90)公人字第0088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條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任期一年為限,期滿得續聘之。前項顧問不得逾二十五人。 |
| 第三條 | 本會顧問得就公平交易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諮詢。但不得就個別公平交易事件,提供建言。 |
| 第四條 | 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含參事)得列席前項會議。 |
| 第五條 | 本會顧問不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 |
| 第六條 |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 第七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