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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範圍的界定及市場占有率之計算

二四、 問: 市場範圍之定義為執行公平交易法之基本,關係廠商權益甚鉅,公平交易委員會如何明確定義市場範圍?
答: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其中所謂「競爭」則指事業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在市場上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據此觀之,市場定義理應涵蓋所有競爭可及之區域或範圍,包括商品或勞務潛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相關市場及可能交易之區域空間與時間範圍;台灣地區由於運輸便捷、商品流通方便,一般多以台灣地區為一定之市場範圍,服務業因較具地區特質,將視實際情況再行斟酌,時間長短則考慮利用全年資料以消除季節變動因素。
至於相關市場之認定,經濟學上常以產品替代彈性作為衡量標準,包括供給替代彈性及需求替代彈性,但因合理之替代彈性值並無一定標準,且商品替代彈性常因價格變動、季節更替及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故實務上亦須配合現有統計資料之事業分類,並徵詢專家學者之意見,加入客觀事實之認定。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五條

二五、 問: 市場範圍決定後,如何估算「市場占有率」?
答: 「市場占有率」是指一個事業在特定市場上所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占該特定市場所有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的比例。「市場占有率」可藉在一定期間內,某事業在特定市場之銷售量或銷售額等變數(輸出部分除外),占該特定市場所有供應廠商總銷售量(或其他變數總量)之百分率,加以估算。
市場占有率之估算,至少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 特定市場範圍:即確定具有密切替代關係之相關產品或勞務項目及區域市場與時間範圍。
(二) 貿易因素:指台灣地區市場之輸出與輸入資料。
(三) 市場占有率之衡量變數:除了銷售量、銷售額外,生產量、生產值、產能、員工人數、營收金額及資本額等均可作為計算市場占有率之輔助認定資料。
 

 

二六、 問: 市場占有率估算公式是否有必要加計進口量?
答: 按市場占有率之定義,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某事業在國內之銷售量或銷售額等變數,占該特定市場所有供應廠商總銷售量(或其他變數總量)之百分率。其中銷售量包括國產及進口兩部分,故市場占有率估算公式應加計進口量。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特定市場之生產、銷售、存貨、輸入及輸出值(量)之資料。」。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5/12/10 00:3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