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或變更報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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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93.12.24.公秘法字第0930009764號令修正發布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一、 |
辦理報備或變更報備前,請詳閱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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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始實施傳銷行為前,備齊報備書內所規定之各種附件,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報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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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報備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另多層次傳銷事業所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積分值、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如有增減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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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報備書或變更報備書請用A4格式橫式繕打及印製,各附件請採用A4格式橫式,並請自編目錄,於各頁左下方標明頁次,裝訂成冊。事業如備有印妥之事業手冊,除應列為附件外,於填寫各項報備內容時,請逐項註明附件次序。變更報備者,應就原報備內容中所有更動部分詳實填列,並應檢附報備事項變更前後之相關內容,同時指明變更之處,以供對照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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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向本會報備時請仔細檢閱報備應備齊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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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備書或變更報備書及其相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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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場所所在地址及電話之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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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應至少一式3份,分別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及其推薦人持有,其上並應載明傳銷事業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契約內容應包括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至第13條及第14條、第18條訂定規定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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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商品須其他相關機關查驗審核者請一併檢送相關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