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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公法字第0九一000二三五七號
附件:
主旨: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文件項目。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下列文件項目不適用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二項:「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之規定: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
(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副本:經濟部、本會企劃處(請刊登公報)、第三處、統計室(請於www公布)、法務處。
主任委員 黃 宗 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