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公平交易統計統計名詞定義


:::

logo

公平交易統計分類及定義 公平交易統計類


公平交易統計分類及定義


統計室





檢舉案

  係指檢舉人對於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或言詞(經作成記錄或反映單)具體陳述事實,向本會檢舉或由他機關移來具名之檢舉案件。
  • 處分:係指檢舉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對被檢舉對象作成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條之處分決定,並函送處分書者。

  • 不處分:指檢舉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或無須提委員會議審議,經簽奉核可依例辦理者),對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或相關法規之事業不予處分者。不處分原因包括以下類型:
    1. 適用公平交易法第46條規定者。
    2. 未達處分之實體要件:含證據不足、不符合具體規定之構成要件、事業已自行改正、情節輕微經雙方和解者。
    3. 其他:無法歸入前2項者。
  • 行政處置:係指檢舉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或無須提委員會議審議,經簽奉核可依例辦理者),對有違公平交易法或公平交易法精神之事業,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1. 行業警示(或導正):係指不立即作成處分決定,但對該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或雖不違法但影響交易秩序,本會對可特定之多數事業通案實施行政指導。
    2. 函勸改善:係指未函送處分書,僅以去函警示,建請其注意或採取改善措施。
    3. 函請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係指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4. 其他措施:無法歸入前3項者。
  • 中止審理:係指檢舉之事實,非屬本會主管業務、或依本會與他機關之協議移送他機關處理者、或其他程序不符之案件。
    1. 中止審理理由:(1)刑事案件(2)民事案件(3)他機關職掌(4)程序不符(例如反映單位撤回申訴或未依規定補送資料、無法與反映單位聯絡、匿名檢舉、被檢舉者身分不符公平交易法第2條之事業規定、重複檢舉同一案情者
    2. 中止審理結果:(1)函復(2)存查(3)移他機關辦理

  • 申請聯合案

      係指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事業向本會申請許可聯合行為之案件。
    • 核准:係指聯合行為申請之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作成許可決定者。
    • 部分核准部分駁回:係指聯合行為申請之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就申請之事項作成部分許可部分駁回之決定者。
    • 駁回:係指聯合行為申請之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就申請之事項作成駁回決定者(包括申請單位未依規定補正資料者)。
    • 中止審理:係指申請之事實發生於公平交易法實施前,或案件處理結果無法按前3項歸類,且經簽准結案者。

    結合申報案

      係指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事業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之案件。
    • 不禁止結合:係指結合申報之案件,經提本會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不禁止結合或不異議者。
    • 禁止結合:係指結合申報之案件,經提本會委員會議審議決議禁止結合者。
    • 中止審理:係指申報單位申報之資料不齊備,經本會發補正通知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或案件處理結果無法按前不禁止結合、禁止結合歸類者。

    請釋案

      係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民眾向本會聲請解釋有關公平交易法及相關法規之案件,或政府單位函請鑑定有無適用公平交易法之鑑定案。
    • 解釋案:係指本會於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一般民眾聲請釋疑時,對於法律(公平交易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執行所為有關法令涵義之闡明與分析者,經提委員會議討論作成解釋文者。
    • 答詢案
      1. 係指可依循本會已作成之解釋案辦理,無須提委員會議審議,經簽奉核可依例釋復者,或請釋之疑義於法規上已明文規定或法規之文義已相當清楚且無爭議,無須再為闡釋,可逕依現行法規規定予以函復辦理者。
      2. 函復法院或檢查單位請求本會鑑定之案件。
    • 中止審理:係指請釋案件之函詢內容,非本會主管業務,本會無權解釋者,或函詢內容模糊,經通知來文單位補充說明而未回復或不予置理。

    主動調查案

      係指除檢舉案、申請聯合案、結合申報案及請釋案以外,本會依職權主動對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依一定處理程序成立之調查案。包括本會主動立案調查者、立法委員口頭質詢者、匿名檢舉者,及他機關移來非具名之檢舉案等均屬之。
    • 處分:係指主動調查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對調查對象作成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條之處分決定,並函送處分書者。
    • 不處分:係指主動調查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或無須提委員會議審議,經簽奉核可依例辦理者)對被調查之事業不予處分者。不處分原因包括以下類型:
      1. 適用公平交易法第46條規定者。
      2. 未達處分之實體要件含證據不足、不符合具體規定之構成要件、事業已自行改正者。
      3. 其他:無法歸入前2項者。
    • 行政處置:係指依職權主動調查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或無須提委員會議審議,經簽奉核可依例辦理者),對有違公平法或公平交易法精神之事業,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1. 行業警示(或導正):係指不立即作成處分決定,但對該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或雖不違法但影響交易秩序,本會對可特定之多數事業通案實施行政指導。
      2. 函勸改善:係指未函送處分書,僅以去函警示,建請其注意或採取改善措施。
      3. 函請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係指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4. 其他措施:無法歸入前3項者。
    • 中止調查:係指依職權主動調查案件,經調查結果非本會職掌範圍或僅注意該事件發展,經簽報結案者。

    附註:本統計分類及定義於83年12月22日業務會報討論通過,於84年1月實施,並於84年9月、91年3月、94年8月修正。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6/01/12 1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