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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銷售金額之認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十)公壹字第0三七0五號令 金融控股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認定,應以併計其全部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核認。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或其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參與事業結合時,倘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者,應由金融控股公司向本會申請許可。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5/12/10 12:0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