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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4月份

一、委員會議

本會4月份召開第752次至第75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28項議案,其中重要案件臚列如次:

(一) 處分案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淳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上刊播「淳淳魔鬼曲線美體組」之廣告內容,宣稱「脂肪燃燒」、「打散多餘脂肪」及「塑身」等效果,於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並無依據,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新臺幣100萬元、89萬元、18萬元罰鍰。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淳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宣播「淳淳雕塑下半身A計劃-II」商品廣告,宣稱「防止下半身肥胖……最佳懶人塑身、健胸好幫手……整椎消腹帶-消除腹部脂肪」等,於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並無依據,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新臺幣89萬元、18萬元罰鍰。

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文化典藏」建物廣告,宣稱「總價278萬」、「送42萬幸福裝潢」等字句,就商品之價格、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96 萬元罰鍰。

台大小博士有限公司於網頁上宣稱「全國最大網路家教網」及「台大小博士家教中心全國最大家教網」,就其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利用網頁設計metatag功能,不當使用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04」表徵,藉以增進自己網站的到訪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4萬元罰鍰。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報紙、雜誌及網頁廣告上表示「償債後,協助客戶恢復聯徵之掛帳信用」、「協助客戶降低30%至50%之負債總額」,就其服務內容、品質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亦刊載「銀行公會協商機制與OK忠訓國際協商機制之比較表」,片面截取被比較對象之債務協商內容,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計處新臺幣185萬元罰鍰。

蘇國展即鑫鑅行銷顧問社於廣告上表示「協助您降低約30%-50%之負擔總額」、「佳卡爾為您協商債務金額減免30%-70%」及於案關廣告比較表之「佳卡爾」部分,就其服務內容、品質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於廣告上列表比較「佳卡爾」及「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債務協商服務,片面截取被比較對象之債務協商內容,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台灣友達通路有限公司於網頁廣告上表示「0% 利活現 順利償」、「代償利率0%起」,就其代辦貸款服務內容、品質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1萬元罰鍰。

宏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於網頁及報紙廣告上表示「固定利率1.5%起,最高額度700萬元」、「整合負債1.68%起,最高可貸800萬」及「32家銀行配合,167種貸款選擇」,就其服務品質與內容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台灣聯合顧問有限公司於報紙廣告上刊載「個人信用貸款專案0%起」、「月薪2萬可貸250萬」、貸款實例、「榮獲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採訪報導,為最為值得信賴的貸款理財公司」及「與蘋果日報、城市廣播、中台灣聯播、港都電台、蘋果電台、長期合作之優良廠商」,就其代辦貸款服務內容、品質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美加龍隔熱紙有限公司於雜誌、商品型錄及廣播等宣稱「美國頂級V-KOOL」及「台灣總代理」等字樣,就商品製造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利吉威國際有限公司於參加人解除或終止契約時,自退款中扣除刷卡手續費、上線獎金及公司解約違約金等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項、第23條之2第2項及第23條之3第1項規定;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新增銷售商品未依法定期限辦理變更報備;未將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主要營業所;於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65萬元罰鍰。

富躍製作有限公司及洋豐股份有限公司於有線電視購物頻道宣播「黨煮席海之神奇去漬霸」商品廣告,宣稱「全球唯一無毒、無公害、無汙染、無螢光劑的清潔劑」、「熱銷狂賣12萬組」等字句,就商品之品質及銷售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新臺幣39萬元、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六甲村實業有限公司於「孕期機能褲」商品廣告宣稱「避免脂肪囤積」等詞句,於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並無依據,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6萬元罰鍰。

現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以書面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本會報備;未依法於參加契約中載明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事項,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丹楓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主要營業所、新增銷售商品,未依法定期限辦理變更報備;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事項、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方式等法定事項,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29萬元罰鍰。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及「書面銷售報告」之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二) 結合案或聯合案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及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擬聯合開發筆記型電腦基座(即D tray)之規格,讓零組件規格標準化之聯合行為申請案,經評估具有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正面效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予以許可,同時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規定附加附款,以消弭本聯合行為許可後可能產生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不利益之疑慮,並確保該聯合行為所帶來之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有關Seagate Technology擬透過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MD Sub收購Maxtor Corporation之全數股份,以Maxtor Corporation為存續公司,Maxtor Corporation將成為Seagate Technology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案,經評估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三) 行政程序增修案及其他

擬具「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初稿。

檢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二、研討事宜

4月12日舉辦「事業抄襲競爭事業網站新聞報導於著作權法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暨違法行為處分適用行政罰法等相關問題」公聽會。

4月17日舉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評鑑制度」公聽會。

三、宣導活動

4月7日赴高雄市中山國小對教職員工宣導公平交易法。

4月12日、13日分赴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及崑山科技大學辦理95年度南部大學院校一日營活動。

4月25日赴高雄高工對教職員工宣導公平交易法。

4月26日赴台南市安慶國小對教職員工宣導公平交易法。

四、競爭中心

4月11日邀請考試院邱考試委員聰智演講「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思維的轉向」。

4月20日邀請台灣金融研訓院薛院長琦演講「一個浴火鳳凰的故事」。

4月25日邀請英特爾股份有限公司謝顧問雄偉演講「亞太地區反壟斷、競爭及公平法之探討」。

五、國際事務

4月5日至7日出席OECD-韓國區域競爭中心(RCC)卡特爾研討會案。

六、其他

4月24日、25日假新竹縣萊馥健康休閒渡假村,舉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5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普查人員專精講習」。
 

 
更新時間:2009-04-15 17: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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