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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設立的公司不等於是傳銷公司

小杜近日發現許多上線傳銷商紛紛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以為這些上線打算要另起爐灶,自行開業,細問之下才知道他們仍然在原來的傳銷體系中經營,成立公司只是為了達到節稅的目的……

(解析)

一般提及「多層次傳銷」,往往指的是透過傳銷商去介紹他人成為下線、加入傳銷組織,進而販售商品、領取獎金等等。對於傳銷而言,彷彿傳銷商成為整個傳銷行為的主角,所有的光環均環繞在功成名就的上線傳銷商身上,然而就整個傳銷制度及組織來說,設計整個傳銷計畫或規章之主體,才是整個傳銷行為的重心,因為它攸關整個傳銷活動的良莠及成敗。而政府對於多層次傳銷之管理,主要就是以設計整個傳銷計畫或規章的傳銷公司為對象。但並不是所有採行公司型態經營傳銷業務,就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傳銷公司,而是應依照法條所規定的,實際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的事業,才是受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事業」。
實務上常見的是,有些高階傳銷商因為稅務的考量,會以籌組公司方式對外經營業務,而該等傳銷商成立的法人組織,對外亦可從事招攬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形式上似乎也像是「傳銷公司」,然而,這跟以上所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要規範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實質上有下列幾點的差異:

  1. 傳銷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與傳銷商簽訂參加契約,而高階傳銷商所設立的「公司」,雖然在招攬下線傳銷商加入時也會提供參加契約書讓新加入者簽訂,但加入者是與傳銷公司締約,所使用者亦是傳銷公司研訂的契約內容,也就是說傳銷商設立的「公司」僅是擔任介紹他人加入的任務,本身並不是契約的主體。
  2.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主要是為規範傳銷公司的傳銷行為,而由傳銷商設立的「公司」組織,在性質上仍屬傳銷法令中所稱的傳銷商,原則上是傳銷法令所保護的對象。因此,下線傳銷商要辦理退出退貨時,應該向傳銷公司以書面提出,而不是向介紹自己加入的上線「公司」提出。
  3. 傳銷公司對外往往是以公司名稱執行業務,而由傳銷商設立的公司組織,由於其成立的原始目的即是為了節稅,因此傳銷商個人的光環遠勝過其所成立的公司,因此,下線傳銷商通常只會記得推薦人或介紹人的姓名、聘級,但卻未必清楚上線是以哪間公司名義在從事傳銷業務。

依照前面的說明,傳銷公司與傳銷商設立的公司組織間便有了明顯的區隔,亦呈現出傳銷商因為稅務考量所成立的公司組織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傳銷公司並不等同。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4-02-25 10: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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