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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者:公平交易委員會

期 限:2014/08/01~2014/08/10

主題描述

一、公告類別:受理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結合申報案。

二、結合申報事業名稱及所屬行業:

(一)申報事業: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豐有線電視公司或申報人)。
(二)參與結合事業:大豐有線電視公司與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數有線電視公司)。
(三)所屬行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
 
三、結合形式審查:
 
(一)結合型態:申報人擬以每股24.75元為對價,向大無畏全球 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取得其子公司台數有線電視公司100%股份並取得全數董監事席次,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
(二)結合申報門檻:
  1. 倘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101年7月27公告及102年5月17日補充公告前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51區)認定地理市場,則參與結合之大豐有線電視公司與台數有線電視公司為「新北市板橋區(含土城)」有線電視經營區之唯二經營者,市場占有率均超過四分之一,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結合申報門檻規定,且無同法第11條之1所規定除外適用情形。
  2. 惟倘依通傳會101年7月27公告及102年5月17日補充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22區)認定地理市場(即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地區),則大豐有線電視公司與台數有線電視公司於「新北市」經營區之市場占有率,未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結合申報門檻規定,且大豐有線電視公司與台數有線電視公司102年度之銷售金額,亦未達同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結合申報門檻規定,而無須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
  3. 因本案為通傳會將有線廣播電視之經營地區從51區劃分及調整為22區,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地區後之第1件結合案,且本案在市場界定上,存有申請跨區經營新北市經營區之既有及新進業者於取得通傳會籌設許可後,實質進入市場參與競爭之時間、技術與程序上的不確定,以及中華電信MOD與有線電視收視服務是否具有替代性等疑慮,故現階段是否宜逕依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地區仍有疑義,爰進行本結合申報案件之實質審查。
四、對外徵詢期間:103年8月1日至103年8月10日。
 
五、公眾意見之提出方式:凡對本結合申報案件有評論意見之公眾,均得於公告徵詢期間內,以書面或登入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方式將意見送達本會。
 
(一)書面: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二)本會全球資訊網(www.ftc.gov.tw):討論→結合申報案件對外徵詢意見區。
 
六、本會對公眾意見之處理方式:公眾意見將作為本會審理本件結合申報案之綜合參考,但本會對任何公眾意見均採中立原則,不做任何答覆或說明。
參考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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