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六四二次委員會議紀錄。 類別名稱:委員會議紀錄 年度 :93 法條 :   基本內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六四二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一分   貳、地點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本會十四樓會議室   參、主席 黃主任委員宗樂 紀錄:孫嘉穗 肆、本會出席委員: 黃主任委員宗樂 陳副主任委員紀元 余委員朝權 蔡委員讚雄 柯委員 菊 張委員麗卿 徐委員火明 王委員文宇 陳委員榮隆 伍、主委裁(指)示事項:無。   陸、報告事項   報告案 一、第六四一次委員會議 主任委員裁(指)示事項暨決議提請確認 案。 決定:確認。 二、本會累計急要案件及專案研究辦理情形案。 決定:洽悉。 三、本會委員會議截至九十三年一月底所作決議後續辦理情形案。 決定:洽悉。 四、中華防火安全協會等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經檢察機關為不 起訴處分案。 決定:洽悉。   柒、討論事項   審議案 一、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行動電話費率廣告不實,涉及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 決議:照案通過,即被檢舉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哈 啦真人實證六支(包括情侶篇、保險經紀人篇、夫妻篇、 姊妹篇、母女篇、朋友篇)」及「王經理篇」中稱「全天 候網內互打免費」,惟未揭示網內互打僅限每通前五分鐘 免費之條件,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一 條前段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罰鍰。 二、依職權主動調查百視企業有限公司於有線電視頻道宣播「美而婷 健美車」商品廣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 決議:(一)修正通過,百視企業有限公司於有線電視頻道宣播「 美而婷健美車」商品廣告,宣稱「一個月可瘦五至六 公斤、一個月內保證腰圍縮小三至五吋::」等詞句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命其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四十萬元 罰鍰。 (二)處分書(稿)「理由」二、文字請作適當調整修正。 (三)附帶決議:有關涉及瘦身誇大不實廣告之類型及其違 法理由應再予細緻化,請業務單位進一步與衛生主管 機關會商辦理之。 三、日商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擬於域外取得日商松下電工股份有限 公司五一%股份,向本會申報事業結合案。 決議:照案通過,即本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 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 四、信義房屋被檢舉於報紙、車廂刊登不實廣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 決議:照案通過,即被檢舉人系爭行為,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有 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惟為避免不必要之爭議,請去函促 請被檢舉人日後刊登廣告時,若為比較性廣告或最高級廣 告用語,宜註明其引用資料來源。 五、修伯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事業因SARS疫情期間不 當調漲口罩售價,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另為適法處理案。 決議:(一)照案通過,即修伯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事 業系爭行為,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規定。 (二)附帶決議:有關過去本會因應SARS疫情期間查處 業者不當調漲口罩價格等案之經驗頗具參考價值。因 此,如何將該等案件之法律見解、處分類型及市場調 查等具體內容作一系統性整理,以供未來運用,並廣 為宣導,可擇期邀請委員指導提供卓見。 六、檢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案。 決議:(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五條現行條文 刪除「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等文字,即修正 條文為「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條文說明亦請配 合修正。 (二)請法務處即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十二條修正案 暫予擱置。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