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5)公處字第0六四號   被處分人 寶龍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處分人地址 台北縣五股工業區   代表人 ○○○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不實廣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被處分人於果汁商品廣告上,對果汁成分為引人錯誤之表示及表徵,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應立即停止於果汁商品廣告上,對 果汁成分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  實 案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衛署食字第八四0五三五八 一號函轉某事業檢舉略以,被處分人代理進口銷售之「優鮮沛粉紅葡 萄柚汁」,其商品廣告及包裝表示為「天然果汁」,惟事實上該商品 僅為含百分之五十原汁之「稀釋果汁」,並非「天然果汁」,且包裝 上標示字體過小,不符國家標準 CNS 2377 相關規定,涉有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不實廣告情事。 案經本會通知,被處分人來函陳述意見表示:該公司銷售之「優鮮沛 」葡萄柚汁產品計有「悸%葡萄柚汁」、「粉紅葡萄柚汁」、「寶石 紅葡萄柚汁」三種口味。其中「悸%葡萄柚汁」天然果汁含量為悸% ,「粉紅葡萄柚汁」、「寶石紅葡萄柚汁」則為天然果汁稀釋而成。 本案被檢舉之海報原應係「悸%葡萄柚汁」之廣告,惟因作業疏漏, 誤將三種葡萄柚汁產品併列,被處分人發現後業已更正。又中國國家 標準 CNS 2377 固對「天然果汁」有所定義,惟歷來市售之果汁商品 對「天然果汁」一詞並無共同之使用方式,一般認為使用天然原料製 成者即為天然果汁,參諸報紙及市售果汁產品,即可為證,被處分人 為免消費者混淆,業於八十三年間更改廣告內容,「優鮮沛」果汁系 列商品已無不符 CNS 2377 天然果汁定義之情事。 理  由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 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 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 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 改正其行為」,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復定有明文。 依中國國家標準 CNS 2377 關於「果汁及果汁飲料之名稱及其定義」 ,果汁飲料計有「天然果汁〈純天然果汁〉」、「濃縮果汁」、「稀 釋果汁〈稀釋天然果汁〉」、「清淡果汁」、「綜合果汁」等。其中 「天然果汁〈純天然果汁〉」係指「峭由新鮮成熟果實直接榨出未經 稀釋發酵之純粹果汁。峽由濃縮果汁稀釋復原成第一項所述之果汁者 」;「濃縮果汁」為「由天然果汁濃縮而成二倍以上,不供為直接飲 用之果汁」;「稀釋果汁〈稀釋天然果汁〉則為「峭含天然果汁悚% 以上直接供飲用之果汁。峽由濃縮果汁稀釋成第一項直接供飲用者」 。雖中國國家標準 CNS 2377 關於「果汁及果汁飲料之名稱及其定義 」並非強制規定,惟經本會派員調查市售果汁,倘於商品上標記「悸 %天然純果汁」、 「悸% JUICE 」、 「悸% PURE 」或「悸% JUICE PURE JUICE 」,亦即凡以「悸%」表徵其果汁成分時, 則其 成分之標示均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有關「天然果汁〈純天然果汁〉」之 定義。復查,經包裝之果汁飲料屬一般消費性商品,且其價格亦非高 昂,消費大眾多僅就商品包裝或廣告上所為表示或表徵之主要部分與 顯著部分作大體觀察以決定選購標的,鮮有再就商品之全部文字逐一 審究,故經由消費大眾之日常交易經驗,極易形成果汁飲料之包裝或 廣告上以「悸%」標記成分時,應即表示其果汁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有 關「天然果汁〈純天然果汁〉」之定義。本案被處分人所代理銷售之 葡萄柚汁系列商品,據被處分人自承除「悸%葡萄柚汁」為純天然果 汁外,其他如「粉紅葡萄柚汁」之純天然果汁含量僅為百分之五十; 「寶石紅葡萄柚汁」則為天然果汁稀釋而成之稀釋〈天然〉果汁,然 被處分人卻於「優鮮沛 天然葡萄柚汁」海報上標記「悸%天然葡萄 柚汁」,並將上述三種商品併列,已足以引人誤認「粉紅葡萄柚汁」 及「寶石紅葡萄柚汁」亦屬「悸%純天然果汁」,故被處分人之海報 上所為表示及表徵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又雖被處 分人辯稱於發現作業疏漏後業已更正,惟被處分人所為廣告既有引人 錯誤情事,即違反首開法條規定,縱事後停止或改正其違法行為,仍 無礙先前之廣告有引人錯誤情事。 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於「優鮮沛 天然葡萄柚汁」海報上標記「%天 然葡萄柚汁」,並將「粉紅葡萄柚汁」及「寶石紅葡萄柚汁」與「天 然葡萄柚汁」並列,有引人誤認「粉紅葡萄柚汁」及「寶石紅葡萄柚 汁」亦屬「悸%純天然果汁」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