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八九)公處字第一九○號 被處分人︰○○○ 君 被處分人︰○○○ 君 被處分人︰○○○ 君 被處分人︰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三民區吉林街三四七號四樓   統一編號 75917855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合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一路三一九號六樓之七   統一編號 86542779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南市臨安路二段一二九號二樓   統一編號 84406378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炳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南縣新營巿永生里中興路廿二之二號   統一編號 84996389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瑞懿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台南縣麻豆鎮平等路八十七之六號   統一編號 89641582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三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9813281 址設︰台南縣麻豆鎮小埤里小埤頭三十一之二十二號一樓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健樹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縣鳳山市光明路三十四巷十六號一樓   統一編號 86652070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力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址設︰臺南縣新營巿民權里信義街十七之二號   統一編號 89842048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再得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台南縣永康市中正路二四八號六樓   統一編號 73732072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俊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南市南園街九十六巷一號   統一編號 69647736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正明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縣鳳山市青年路二段三十二號   統一編號 14071504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協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九十一號二十三樓之二   統一編號 85695473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君 即勝弘土木包工業   統一編號 74700464 被處分人︰○○○ 君 即佳品土木包工業   統一編號 91961998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等於八十三年三月至八十七年二月間,參與台南縣善化 鎮公所工程標案,借用或出借他人投標文件參標,虛增投標家數,製 造競標之假象,致使其他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具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事實 一、案據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暨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 訴書來函所述︰八十三年三月至八十七年二月間,力英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等營造及土木包工業者,將牌照借與○○○(無牌且無公司登記 之營造商)、○○○(無牌且無公司登記之營造商)、○○○(嘉豐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隆豪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實際 負責人)、○○○(無牌且無公司登記之營造商)、○○○(萬客隆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等人進行圍標及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有 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相關情形略敘如次: (一)○○○使用萬客隆營造、炳華營造、隆豪營造、瑞懿營造、三方 營造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力英、林宏、佳品、萬順、嘉豐、久 元、祥達等土木包工業牌照參與「中華路道路闢建拆除工程」等七十 九項工程標案。 (二)○○○使用力英、日郁、三興、忠實、添宏、林宏、佳品、國恩 、久元、嘉豐等土木包工業牌照參與「什乃里柏油路面工程」等四十 一項工程標案。 (三)○○○使用萬順、聯祥、佳品、力英、嘉豐等土木包工業牌照參 與「胡厝寮坐駕兩里農路需辦理改善工程」等十九項工程標案。 (四)○○○使用隆豪營造、義興營造、裕達營造、炳華營造等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參與「六分寮社區排水工程」等十項工程標案。 (五)○○○使用合益營造、加興營造、協和營造、大興營造、炳華營 造等營(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參與「4─4(公園路)道路工程」等 二十四項工程標案。 (六)○○○使用健樹營造、俊樺營造、正明營造、炳華營造、合益營 造、加興營造、萬客隆營造、力英營造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勝 弘土木包工業牌照參與「陽明路道路改善工程」等十一項工程標案。 (七)○○○使用萬客隆營造、合益營造、再得營造等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牌照參與「公所辦公廳大門玄關水泥坡度路改建」等三項工程 標案。 二、調查經過︰ (一)○○○(無牌且無公司登記之營造商)自承在民國八十三年至八 十五年間是在合益營造當工地主任,當時因為工作關係,而知道萬客 隆營造(負責人:○○○)、炳華營造(負責人:○○○)、瑞懿營 造及三方營造(負責人:○○○)、林宏(負責人:○○○)、佳品 (負責人:○○○)、萬順(負責人:○○○)、祥達(○○○○) 等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在八十五年以後因合益營造將公司重心轉回 高雄,渠可能會因此而失業,加上以前在善化鎮公所施作工程品質較 受肯定,故轉而向萬客隆營造、炳華營造、瑞懿營造、三方營造、林 宏、佳品、萬順、祥達等公司行號情商借牌承做善化鎮公所相關工程 。佳品、祥達在善化鎮公所之工程皆是渠借牌承做,至於其他由渠情 商借牌廠商如萬客隆營造、炳華營造、瑞懿營造、三方營造、林宏、 萬順等公司行號,而因此得標承做之工程,因為時間太久,渠已不清 楚,唯一較確定的是工程件數並不會很多,因為他們是否有借牌給其 他廠商,渠也無法過問。標單的製作是由各家廠商自行製作,佳品、 祥達是由渠製作,押標金部份,若是渠借牌之廠商則由渠以郵政匯票 代墊支付,大部分由渠自行處理,少部份由渠○○○○處理,若是由 渠借牌承做工程,渠會支付5%的借牌費給被渠借牌的廠商。渠會認 識炳華營造○○○(當時善化鎮長的○○○)是因為合益營造要將重 心轉移至高雄時,○○○認為渠平時施工品質不錯,故告知渠有其他 工程可承做,而因此認識○○○,至於善化鎮公所相關工程,是由當 時的鎮長○○○所決定,渠平時即保有炳華營造、佳品、祥達的大、 小章,至於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若需要時則再影印。 (二)○○○(無牌且無公司登記之營造商)自承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 八日台南縣調查站所做的調查筆錄,內容大致皆屬實,不過由於製作 筆錄內容太長,約八頁以上,惟渠認為其中內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例如第四頁所稱本人「乃將參與投標之有關資料,由我或我太太填寫 投標金額」之敘述,與事實不符,因為我○○純粹是○○○○,都是 由我本人負責,除此之外,大致與實情相符。渠純粹是幫忙鎮長解決 這些小額工程的冗長發包作業程序,渠負責向力英、久元、林宏、昇 峰、嘉豐等少數廠商借牌,其餘如添宏、三興、日郁、忠實等參標廠 商由力英營造出面借牌。不過,得標後之工程施工作業皆由鎮長○○ ○另外找人施作,金額及工程款項,渠不過問,渠只負責借牌後的參 標投標作業程序並偶而赴開標現場,其餘皆由鎮長自行處理,渠無從 中獲取任何好處,至於支付5%稅金,乃屬必要之費用,而且當初渠 幫忙的目的是基於想認識土木包工業界人士,以增進人際關係。 (三)嘉豐負責人○○○自承於台南縣調查站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調 查筆錄內容大致符合事實,但是初期鎮長是可以指定承做廠商,是後 來作業有更改,才會改用比價等方法招標。因○○○是渠○○,所以 在嘉豐成立以前,渠曾商借萬順得標大同國小東側排水改善工程,重 劃區內農水路賀伯颱風損害復建工程……等計七件工程,另外並借得 聯祥牌照幫忙參標。渠是以自己嘉豐的名義得標,另外如需比價,渠 會商借萬順的牌照幫忙參標,渠成立嘉豐後曾以上述方式標得的工程 有慈光三村活動中心,鎮內道路養護工程等計十二件工程。佳品是自 己去投標,佳品承做善化鎮的工程金額比渠多,另調查人員是在渠的 住家搜到佳品的執照影本,那是渠商借備用的參標文件。 (四)隆豪營造負責人○○○證稱為隆豪營造的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 經營該公司為渠○○○○,據渠○曾告知該公司曾承攬過善化鎮公所 發包之工程,至於那些工程名稱渠並不清楚。現渠○○○○因牽涉大 內鄉垃圾場工程弊案,於八十六年六月出國,迄今未回國,目前人在 中國大陸,自渠○出國後,隆豪營造由渠經營,自渠實際經營本公司 來,皆未承攬任何工程,另該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份已無償移轉由渠 ○○○○的○○○○○○女士擔任負責人並負責經營。渠記得有善化 鎮公所發包之道路排水溝等增修改善工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承 攬)、六分寮中排水改善工程、山上鄉之垃設場擋土牆工程(確實名 稱我並不清楚)等三件,現上開三件工程皆已完工,且工程款皆已收 訖,鎮公所已將工程款存入隆豪營造設在○○○○○○○○帳戶內。 渠不清楚隆豪營造有無借用其他營造廠商牌照或出借本身牌照參與善 化鎮公所工程。 (五)加興營造、合益營造實際負責人○○○自承加興營造由渠○○○ ○掛名負責,實際由渠操作,合益營造本來渠當負責人,在八十七年 底時已將合益營造轉讓給○○○先生。在八十三年之前,合益營造及 加興營造與萬客隆營造有業務上合作之關係而與當時萬客隆營造的股 東○○○(八十三年至八十七年的善化鎮長)認識,在○○○當上鎮 長後因考量合益營造、加興營造的施工品質不錯,希望渠提供其他公 司名單以利○○○日後選擇投標廠商之用,在○○○當上鎮長之後, 他會考量情況指定三家比價,善化鎮公所若有通知該公司,渠才會去 投標。合益營造實際承做4─4號(公園路)道路工程等二十四件工 程,而且加興營造也參與投標前揭工程,至於協和營造渠並不認識, 但認識大興營造,惟加興營造、合益營造無向他公司借牌,另炳華營 造在渠八十三年推薦同業名單給鎮公所時尚未成立,炳華營造參標應 該是鎮公所通知的。當時善化鎮公所因為施工品質的關係,要渠推薦 業者,當時除合益營造外,渠也推薦加興營造及大興營造,而且當時 鎮公所並不知道加興營造負責人○○○是○○。加興營造及合益營造 絕對沒有向別人借過牌,至於善化鎮公所在「鎮公所辦公室修繕工程 」曾通知渠有無參標意願,渠表示修繕工程非本行,並無參標意願, 但渠仍收到標單,所以還是投寄標單參標。 (六)○○○(無牌且無公司登記之營造商)自承並無營造牌照,渠曾 向○○○借健樹營造承攬「陽明路道路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透過 ○○○借得炳華營造牌照承攬「善化鎮雨水下水道工程」等三件工程 及以勝弘土木包牌照承攬「胡家里排水改善工程」等四件工程,及以 力英牌照承攬「陽明國小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乙件工程,至於上述相 關工程中參標廠商如俊樺營造、正明營造、加興營造、合益營造係鎮 公所自行指定參標,另外萬客隆營造、力英營造、炳華營造係渠透過 ○○○借牌陪標。上述工程標單由渠製作,再由上述承攬及陪標廠商 蓋公司大小章,押標金則視情況若渠方便則先支出,若承攬陪標廠商 方便則由他們先行支付,借牌費計算方式是總工程款5%的稅金及年 底營所稅及其他雜費2%,共計約總工程款7%。 (七)萬客隆營造經理○○○證稱據該公司負責人○○○所言,該公司 於八十三年三月至八十七年二月間所實際承攬善化鎮公所辦理之公所 辦公廳大門玄關水泥坡度路改建、鎮公所辦公廳修繕工程、鎮公所辦 公廳修繕工程(追加)等三項工程,係受前屆善化鎮長○○○所託內 定承攬,○君在指定該公司承攬上該三件工程後,該公司負責人○○ ○即向同業再得營造及合益營造借牌,再交付該公司工務經理○○○ 與工地主任○○○前往善化鎮公所進行比價,有關陪標廠商再得、合 益營造的工程標單填寫、押標金提供等事宜皆由該公司辦理,上開工 程該公司承攬後,應前善化鎮長○○○之要求,非出本意交付一成佣 金予○○○,由於該公司因遭暗示索取佣金後,此後即不肯再承包善 化鎮公所之其他任何工程。至於其他該公司所標得「光文路至台一線 等道路工程」、「良善二期產業道路工程」、「豐新至嘉南大圳產業 道路路面改善工程」、「善化鎮三號路及4─6號東段道路工程」、 「胡厝里排水溝翻修加蓋工程」、「嘉南里排水改善工程」等六項工 程係善化鎮長○○○之○○○○向該公司借牌得標,其他陪標廠商( 炳華營造、力英營造、隆豪營造等三家)皆是由○○○自行借牌,且 由○○○實際承做,○○○在前述工程開工、完工驗收時,都會填妥 相關文件到該公司蓋章,至於工程款則由○○○的○○○○○○於工 程款存入當日填妥取款條至該公司蓋章領取,故該公司雖標得前述六 件工程,但皆未實際承做,之所以同意讓○○○以該公司名義承包工 程,係因一方面鑑於營造業借牌行為本屬常見,二方面係因股東出於 人情束縛,要求該公司同意借牌予他人承包工程。另該公司借牌予○ ○○得標承做前述六件工程,除進項稅額5%外,○○○支付3%工 程款(其中1%為營所稅,2%則為獲利)。善化鎮公所之「胡家里 南128線排水溝改善工程」、「胡厝里胡家里道路改善工程」、「 什乃里道路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是由○○○所有之炳華營造得標, 該公司之所以參標係因○○○向該公司負責人○○○商請借牌陪標所 致,無論炳華營造或萬客隆營造得標均係由○○○實際承做。 (八)炳華營造實際負責人○○○證稱在八十六年之前炳華營造是由○ ○○小姐掛名負責,但實際是由渠操作,於八十六年之後則由○○○ ○○○掛名負責。約在八十二年間因○○(○○○)投資萬客隆營造 做建築,當時合益營造與萬客隆營造有合作關係,因此認識合益營造 負責人○○○及當時合益營造之工地主任○○○。在八十五年之前合 益營造負責人○○○就曾借炳華牌照參標,後來○○○認為合益營造 承攬太多工程並不宜,就商借炳華營造執照影本參與善化鎮公所工程 、至於標單製作及押標金則由合益營造自行負責,合益營造若因工程 需要時,再將相關文件拿至該公司蓋章,於八十五年底後,合益營造 回高雄,而○○○也離開合益營造並且商借其他營造公司牌照包括炳 華營造參標善化鎮公所工程。渠和○○○、○○○較熟,與○○○、 ○○○、○○○等人也認識,至於○○○及○○○則較不熟,至於該 公司會承攬或參標善化鎮公所工程,則是由○○○或○○○運作或藉 由他們二人再將炳華營造借給其他營造公司。 (九)健樹營造股東○○○證稱因○○○當時住高雄市楠梓區開燈具行 ,而渠在高雄市九如路開營造公司,因此認識○○○,當時○○○表 示善化鎮公所有公共工程,所以情商渠出具健樹營造名義承攬工程, 至於押標金及標單製作則由○○○負責,因此以健樹營造名義承攬「 陽明路道路改善工程」(合約編號七十二)、「陽明路道路改善工程 」(合約編號七十九)、「善化鎮雨水下水道工程」(合約編號八十 )等三件工程,上述三件工程的借牌費皆是以總工程款約6﹒85% 來計算,其中營業稅為5%,剩下1•85%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 時○○○表示善化鎮公所有工程要承攬,為了湊足三家,想請渠介紹 其他公司陪標,因此渠介紹朋友之營造廠如俊樺營造、正明營造二家 公司給○○○,後來,○○○以健樹營造、俊樺營造、正明營造三家 公司投標,並由健樹營造得標,且俊樺營造、正明營造亦同意出借名 義給○○○參與投標,但無談及借牌費問題,純粹是基於朋友情義出 借牌照。 (十)力英營造負責人○○○證稱渠無以力英營造及力英土木包承攬善 化鎮公所工程,但因業務上○○○○○○○曾向渠借上述二家公司行 號的牌照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因時間久遠且渠無資料可查,所以○ ○○究竟以力英營造及力英土木包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多少工程,渠 並不清楚。○○○有力英營造及力英土木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公司 證件影本及力英土木包大、小章副章乙份,若○○○需要力英營造大 、小章則會到該公司蓋章,故以力英營造及力英土木包承攬善化鎮公 所工程之標單製作、押標金的製作、工程款的請領全由○○○負責, 渠並不經手。○○○以前述二家公司得標工程的借牌費用計算方式是 以工程結算金額的8%至9%為借牌費,其中5%營業稅(若○○○ 有拿發票至該公司,則退此5%還回○○○),另外3%至4%為營 利事業所得稅及其他管理費用。 (十一)再得營造工地主任○○○證稱認識萬客隆營造的○○○,渠之 所以會去參與本案招標,係因善化鎮前鎮長○○○之○曾在○○○所 開的建設公司上班,之後,○○○當上鎮長,即透過○○○承做部份 工程,因而○○○被指定得標「善化鎮公所辦公廳修繕工程」後即曾 向渠借牌,有意承做工程,要求該公司陪標,所以該項工程自領取標 單、填寫標單及押標金支付等作業程序都由○○○擁有的萬客隆營造 負責該公司投標作業,渠未加以過問。由於承做鄉鎮公所相關工程通 常必須支付回扣,而渠與○○○鎮長並無交情,故渠僅參與此項工程 投標陪標後,即未再與其合作或幫忙,惟萬客隆營造並未支付任何酬 勞費用,但這不是渠不再參標之原因。 (十二)正明營造負責人○○○證稱約在八十三年三月時正明營造登記 在渠名義之下(之前登記在○○○○○名義下),但在八十五年七月 之前皆是○○負責(○○在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已過世),直到八十五 年七月之後渠才實際負責正明營造的業務,所以正明營造在八十三年 至八十五年間善化鎮公所的三件工程(「陽明路道路改善工程」(合 約編號七十二)、「陽明路道路改善工程」(合約編號七十九)、「 善化鎮雨水下水道工程」(合約編號八十))參加投標的實際情況, 渠不太清楚。惟當時可能有朋友要求○○基於情誼因素,請正明營造 出具名義參標,避免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渠自八十一年起到該公司 工作,因屬家族企業,除工程業務外,也會接受○○指示偶爾參與投 開標事務。 (十三)三方營造、瑞懿營造實際負責人○○○證稱三方營造曾承攬「 八十六年度台南縣善化鎮雨水下水道工程」、瑞懿營造曾承攬「南1 22線鄉鎮道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三方營造及瑞懿營造共參與善 化鎮公所工程投標約六、七件,實際確定投標幾件,已不太清楚。約 在八十四年、八十五年間認識○○○及○○○(○○○之○),○○ ○表示可以出具押標金及標單,並由瑞懿營造名義承攬善化鎮公所工 程,若由瑞懿營造得標,每月支付二萬元之管理費用且結餘後盈餘的 5%歸瑞懿營造,日後三方營造成立之後也以同樣的方式去承攬善化 鎮公所的工程。 (十四)裕達營造負責人○○○證稱裕達營造於八十二年間成立,因為 當時成立不久,為了要學習業務、技術等工程經驗及業績以便作為公 司未來晉級,當時公司負責人○○○先生基於以上考量,會與下包商 合作去參標,當時隆豪營造即為下包商,且隆豪營造○○○為○○○ 遠親,才會有合夥投標之情形。以該公司資訊,鄉鎮公所發包的工程 單價偏低且與本公司所要求工程品質標準來看,根本無法承做,所以 該公司過去一直無法標得工程,故轉向成為重大公共工程的協力廠商 ,至於鄉鎮等地方工程從此以後就沒有意願。 (十五)義興營造負責人○○○證稱會去參標善化鎮公所「什乃里社區 排水工程」等十項工程,是該公司接到善化鎮公所電話通知前去領標 單,至於為什麼善化鎮公所要通知該公司,渠並不清楚,前述十項工 程之標單,均由該公司自行派員赴善化鎮公所領取。前述十項工程該 公司也有意願投標,若能得標更好,該公司一般參標時會以成本加一 成參標,善化鎮公所前述十項工程,也差不多,可能因此標價比較高 ,而未能得標(如果該公司工程案件較多時,新的標案也可能會以成 本加二成利潤投標),八十六年以後該公司也無再接獲善化鎮公所通 知,故該公司也無再前往投標。渠在二十多年前由彰化二林遷移至台 南縣六甲,隆豪營造○○○為在地同業都認識,該公司與隆豪營造並 無為工程標案需要,而有互相作保之情形。 (十六)協和營造行為時負責人○○○證稱在八十五年以前是渠擔任協 和公司負責人,八十五年以後將公司轉讓給○○○先生。八十一、八 十二年起因渠朋友在大陸有建築工程請渠幫忙,且當時協和營造在台 灣的業務很少,所以協和營造很少去投標,即使去投標也沒有標到工 程,惟當時善化鎮公所工程有可能是朋友請渠基於朋友之情誼,商借 協和營造的名義去投標善化鎮公所工程,且因工程金額很小,渠無向 朋友收取任何好處,因有好多年,渠已經忘記那個朋友所借。合益營 造○○○、○○○、大興營造○○○、炳華營造○○○等人渠不認識 ,惟當時可能是朋友向渠借牌時,公司的大、小章才有可能流漏出去 ,因為渠當時很忙,將公司大、小章放在公司裡(當時公司地點也有 另一家建築公司),朋友有可能在那時曾向渠借公司大、小章,至於 是那一個朋友渠已經忘記。 (十七)俊樺營造負責人○○○證稱約在八十三年間參加○○○○的「 工地主任」班,當時認識○○○先生,○○○是當時「工地主任」班 的班長,○○○表示善化鎮公所有工程,希望借俊樺營造牌照參標, 當時渠認為善化鎮公所的工程皆屬小工程,並無參標意願,又基於與 ○○○有○○○○的關係,就將牌照借給○○○去參標,至於參與何 項工程,並無深究。就其印像所及○○○只向渠借過一次牌照,至於 參與哪些工程標案,並不清楚,惟標單的製作及押標金的出具皆是○ ○○負責,俊樺營造也會借○○○該公司的副章,以利○○○去領回 押標金。 (十八)勝弘負責人○○○證稱勝弘土木包於民國六十九年成立,成立 以來皆以台南縣政府工程為主,善化鎮公所工程,渠沒有做過,關於 勝弘曾得標善化鎮公所工程,是○○○在八十四年六月工程完工後向 渠表示需用勝弘的名義開發票請款時,渠才知道○○○用勝弘名義承 做工程。渠與○○○是因同業而認識,渠記得在八十四年四月的時候 ,○○○向渠表示,想標一些小工程,想借勝弘牌照參標,渠基於朋 友立場幫忙,答應○○○出借勝弘牌照,不過當時渠不知道○○○會 拿勝弘牌照得標,所以渠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反而○○○並沒有支 付工程款的5%稅金,造成渠個人的損失。 (十九)佳品負責人○○○證稱台南縣調查站所作筆錄均屬實,由於渠 只認識○○○先生,並不認識其他參標廠商,當初○○○有向渠表示 要借用該公司牌照及大小章去標得台南縣善化鎮的土木工程,○○○ 同時表示要向該公司購買砂石及配料,也同時願意幫渠負擔營業稅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渠才同意借牌,渠記得○○○借牌後曾標得多 項工程。○○○先生負責(找人)填寫標單及提供押標金,渠並未處 理標單、押標金、赴開標現場、施工場所等作業及有關程序。 (二十)添宏負責人○○○○證稱該行號主要從事民間小型工程,從未 參標或承做公共工程(鄉鎮公所工程)的記錄,所以也沒就善化鎮公 所的標案去投標。該行號一向都是做他公司的小包,有時候為了轉包 簽約之需要,會將大、小章等交給簽約的對象,是不是因為這樣有被 他人使用,渠並不知道。○○○及○○○渠都不認識(當場以行動電 話聯繫○○○─○○)○○表示不認識這些人。 (廿一)經查大興營造業已註銷登記,再查嘉豐、力英、林宏、昇峰、 日郁、祥達、三興、國恩、久元、忠實、聯祥等土木包,業經台南縣 政府註銷登記、萬順土木包業經高雄縣政府註銷登記,該等公司行號 已不存在。 三、調查結果︰本案係由○○○使用萬客隆營造、炳華營造、隆豪營 造、瑞懿營造、三方營造、力英、林宏、佳品、萬順、嘉豐、久元、 祥達等牌照;○○○使用力英、日郁、三興、忠實、添宏、林宏、佳 品、國恩、久元、昇峰、嘉豐等牌照;○○○使用萬順、聯祥、佳品 、嘉豐等牌照;○○○使用合益營造、加興營造、協和營造、炳華營 造等牌照;○○○使用健樹營造、俊樺營造、正明營造、炳華營造、 萬客隆營造、力英營造、勝弘等牌照;○○○使用萬客隆營造、合益 營造、再得營造等牌照,分別參與善化鎮公所工程。 理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 「欺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 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若從交易相對人間之 「交易行為」觀察,無從或很難認定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 但若其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的原則,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的競 爭者而言,已構成「顯失公平」,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 ,從而其行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之違反。對於公共工程招標實務中,事業間常藉租借牌照,虛增投標 家數之參標行為,固認係構成「欺罔」之要件,惟查本案台灣台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指稱,本案台南縣善化鎮公所工程標案皆 由招標機關首長(代表人為○姓前鎮長),刻意分割工程以規避公開 招標程序,指定邀標並作不實之比價或議價程序,參標廠商實際上不 為競爭關係,故實難認被檢舉人等之借牌參標行為,有使交易相對人 (招標單位)「誤信」之競爭存在,從而獲取交易機會及隱瞞無競爭 重要事實之「欺罔」行為。職故,核認本案被處分人所違反者,為同 條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違反效能競爭原則,侵害其他遵守公平 競爭本質之競爭同業之「顯失公平」規定。 二、有關○○○、○○○及○○○君,連續借用其他營造廠商牌照參 、陪標台南縣善化鎮公所工程乙節,渠等雖係無牌營造商,本身並無 公司登記,惟考量渠等仍屬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爰○○○ 、○○○及○○○君亦為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事業」,合 先敘明。 三、查本案係無牌營造商○○○、無牌營造商○○○、嘉豐負責人○ ○○、隆豪營造實際負責人○○○、加興營造、合益營造實際負責人 ○○○、無牌營造商○○○、萬客隆營造負責人○○○等人,於台南 縣善化鎮公所相關標案中均屬主導借牌之事業或個人,分別向力英營 造等公司行號,借牌參(陪)標,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事證如下 : (一)無牌營造商○○○: 查○○○自承向萬客隆營造、炳華營造、瑞懿營造、三方營造、林宏 、佳品、萬順、祥達等公司行號情商借牌承做善化鎮公所相關工程。 標單由各家廠商自行製作,其中佳品、祥達是由渠製作。押標金則係 渠以郵政匯票代墊支付。若係渠借牌承做之工程,則支付5%借牌費 予被借牌參標之廠商。(二)無牌營造商○○○: 查○○○自承係純粹幫鎮長解決小額工程的冗長發包作業程序,負責 向力英、久元、林宏、昇豐、嘉豐等少數廠商借牌,其餘如添宏、三 興、日郁、忠實等參標廠商由力英營造出面借牌。然得標後之工程施 工作業皆由鎮長○○○找人施作,○○不過問金額及工程款項,只負 責借牌後之參標投標作業程序並偶赴開標現場。 (三)嘉豐: 查嘉豐負責人○○○自承商借萬順、聯祥牌照忙參標,又調查人員於 渠住家搜到之佳品執照影本,係渠商借備用之參標文件,惟嘉豐業經 主管機關依法註銷登記。 (四)加興營造、合益營造: 查加興營造、合益營造實際負責人○○○自承善化鎮公所工程係自行 投標,惟萬客隆營造經理○○○證稱萬客隆營造曾向合益營造借牌陪 標,又炳華營造實際負責人○○○自承與合益營造○○○較熟,故同 意出借炳華營造牌照予○○○參與善化鎮公所工程,況○○○自承在 推薦業者的同時,善化鎮公所並不知道加興營造負責人○○○是○○ ○之○,爰認○君所稱自主參標,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無牌營造商○○○: 查○○○自承向○○○借健樹營造承攬工程,且透過○○○借得炳華 營造牌照及另商借勝弘、力英牌照承攬工程,另外萬客隆營造、力英 營造、炳華營造係透由○○○借得陪標。(六)萬客隆營造: 萬客隆營造經理○○○證稱該公司在善化鎮公所指定承攬工程後,即 向再得營造及合益營造借牌陪標;另萬客隆營造基於營造業借牌慣性 及人情束縛,同意炳華營造○○○使用萬客隆營造承攬及陪標善化鎮 公所工程。 (七)炳華營造、健樹營造、俊樺營造、力英營造、再得營造、三方營 造、瑞懿營造、協和營造、勝弘、佳品、正明營造均係出借牌照陪標 廠商,有關違法事證如下: 炳華營造實際負責人○○○自承和無牌營造商○○○、合益營造○○ ○較熟,故同意商借炳華營造牌照予上述二人參與善化鎮公所工程。 健樹營造股東○○○自承基於朋友情義出借健樹營造牌照並介紹俊樺 營造、正明營造二家公司給○○○,且俊樺營造、正明營造同意出借 公司名義給○○○參(陪)標台南縣善化鎮公所工程標案。俊樺營造 負責人○○○自承本案係基於情誼考量參標。力英營造負責人○○○ 自承本案係基於情義出借牌照予無牌營造商○○○。再得營造工地主 任○○○自承本案係基於情誼考量參標。三方營造、瑞懿營造實際負 責人○○○自承出借三方營造、瑞懿營造名義予無牌營造商○○○承 攬善化鎮公所工程。協和營造行為時負責人○○○自承本案係基於情 誼考量參標。勝弘負責人○○○自承本案係基於情誼考量參標。佳品 負責人○○○自承本案係○○○向渠借牌承攬善化鎮工程。至正明營 造負責人○○○證稱該公司參與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間善化鎮公所工 程皆是○○(當時正明營造負責人為(○○○))負責,惟健樹營造 股東○○○證稱正明營造係渠介紹給○○○,且正明營造亦同意出借 名義,況○○○自承當時可能朋友要求○○基於情誼因素參標,避免 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又○○○表示除工程業務外,在○○指示下, 偶爾參與投開標事務,可認○○○所稱不清楚此標案一事,應屬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另隆豪營造行為時負責人○○○因牽涉大內鄉垃圾場工程弊案逃 逸國外,隆豪營造現任負責人○○○(○○○之○)證稱不清楚本案 、義興營造證稱係自行投標、裕達營造證稱係行為時負責人與人合夥 投標、添宏證稱未曾參與本案工程,爰前揭公司行號尚無具體事證證 實渠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 五、查大興營造及嘉豐、力英、林宏、昇峰、日郁、祥達、三興、國 恩、久元、忠實、聯祥、萬順等土木包工業,業經主管機關依法註銷 登記,該等公司行號法人人格既已不存在,爰不予處分。 六、綜上,本件○○○、○○○、○○○、加興營造、合益營造、萬 客隆營造、炳華營造、健樹營造、力英營造、再得營造、俊樺營造、 正明營造、三方營造、瑞懿營造、協和營造、勝弘、佳品等,為借用 及出借牌照參標之雙方,渠等以借牌參標之方式,共同製造有三家事 業參與競標之假象,使競爭者喪失參與公平競爭之交易機會,有損商 業競爭倫理及妨礙市場價格機能運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 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系爭違法行為發生於公 平交易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爰依行為時同法第四十一條 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