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決定書   (八九)公結字第一一一八號 申 請 人 荷蘭商荷蘭國際集團(ING Groep N.V.) 址設:Strawinskylaan 2631, 1077 ZZ Amsterdam P.O. Box 810, 1000 AV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代 表 人 ○○○○ 址設:同上   申 請 人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址設: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一七六號八樓   統一編號 22656728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右二人代理人 ○○○ 律師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二四五號八樓 申請事項 荷蘭商荷蘭國際集團( ING Groep N.V., 下稱荷蘭國際集團)擬買 下美國安泰保險金融集團(下稱安泰集團)旗下之國際財務事業,爰 由荷蘭國際集團之子公司 ANB Acquisition Corp. 與 Aetna Inc. 進行合併, 由荷蘭國際集團取得控制權; Aetna Inc. 旗下原有 Aetna Services, Inc. 將於合併前以組織重組方式併入 Aetna Inc. 總公司, 至安泰集團原有健康醫療險事業( Aetna US Healthcare, Inc. )將另行獨立, 於前案結合後更名為 Aetna Inc.。 本案 ANB Acquisition Corp. 與 Aetna Inc. 合併後, 荷蘭國際集團之 ING Groep N.V.、 ING Verzekeringen N.V.、 ING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B.V.、 ING America Insurance Holdings、 ANB Acquisiton Corp. 等公司,將因上開合併案, 而直接或間接控制安 泰集團 Aetna Inc.、 Aetna International Inc.、 Aet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America (美國安泰人壽)、 安泰財務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心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安泰心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南榮 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安泰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核屬公 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他事業合併者」及第五款「直接或 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之結合態樣,爰由荷蘭國 際集團 ING Groep N.V. 及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下稱安泰人壽台灣分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 請事業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荷蘭國際集團子公司 ANB Acquisition Corp. 與安泰集團 Aetna Inc. 進行合併, 由荷蘭國際集團取得控制權,荷蘭國際集團之 ING Groep N.V.、 ING Verzekeringen N.V.、 ING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B.V.、 ING America Insurance Holdings、 ANB Acquisiton Corp. 等公司,將因上開合併案, 而直接或間接控制安 泰集團 Aetna Inc. 、 Aetna International Inc.、 Aet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America (美國安泰人壽)、 安泰財務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投顧公司 )、安泰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心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心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安泰南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安泰人身保險 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業務經 營或人事任免,為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他事業合併者 」及第五款「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之事 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准予結合。 許可理由 一、按本案荷蘭國際集團與安泰集團透過其子公司在中華民國之主要 業務分屬銀行、證券、投顧、壽險、人身保險代理及其他金融服務市 場等,查該二集團僅於壽險市場與證券投顧市場發生市場重疊情形, 其中,安泰集團之安泰投顧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約為三千二百 萬元,而荷蘭國際集團之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霸菱 投顧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收約一千三百萬元,其營業額尚屬有限, 另依證期會統計,截至八十九年九月底止,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總計達 二三九家,是該市場極為競爭,安泰投顧公司與霸菱投顧公司對市場 之影響不致過高。次查截至八十九年十月初,國內人壽保險公司合計 共三十二家,本國公司十六家,外商分公司十六家,其中,安泰集團 之安泰人壽台灣分公司八十八年保費收入約三六七億元,同年荷蘭國 際集團之喬治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費收入約五十二 億元,各占全體人壽保險保費收入六.五七%及○.九二五%,二者 合計約七.四九%,市場占有率不致過高,且查目前業者進入保險市 場尚無太大障礙,因應金融國際化之趨勢,保險市場之競爭態勢將隨 之增加,故本案對國內壽險市場之限制競爭影響應尚屬有限。 二、本案結合後,荷蘭國際集團得以擴大在亞洲地區之市場占有率, 並強化在亞洲提供客戶整體金融服務之能力,以其自身在資產管理方 面之專長,成為全方位之整合性金融服務提供者,安泰集團則可獲得 強大支持後盾及更多之企業資源,並有助於其集團事業持續發展。兩 大企業集團藉由本案合作,當可提供更多元化之產品、整合彼此技術 達到資源之有效利用、創造更好之商業契機、提供消費大眾更佳品質 之服務等,對整體經濟應有正面助益。三、據上,本案參與結合事業 之國內從屬公司,在市場重疊部分之國內市場占有率及影響力不致過 高,在市場未重疊部分,亦不致導致相關市場結構之變動,整體而言 ,對國內相關市場之競爭影響尚屬有限。基於本案尚無嚴重限制市場 競爭之虞,其對整體經濟之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 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 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