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九十)公處字第0三七號   被處分人 甲○○君   被處分人 乙○○君 右被處分人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以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未表明係從事多層 次傳銷行為;以聲稱成功案倒之方式介紹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時,為虛 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 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應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於以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 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 介紹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時,不得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三、 被處分人各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實 一、緣檢舉人於八十九年三月間來函,謂透過求職網站,於八十九年 三月十日赴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賀寶芙公司) 忠孝分部面談,經被處分人乙君鼓吹,以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入會及購 買商品乙套,嗣於同年十三日去電要求退貨,因對方相應不理,請本 會協助處理。另檢舉人於同年四月間來函,表示業於同年月十一日親 赴賀寶芙公司忠孝分部辦理退出退貨事宜,惟就對方處理態度頗有微 詞,並就其繼續於網站上招攬參加人之行為,表示申訴之意,本會爰 即就部分進行調查。   二、調查經過 (一)案經本會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函請賀寶芙公司將該公司忠 孝分部以「求職網站」招攬參加人之網站內容及從事招攬情形等相關 資料函報本會,並副知丙君。相關回覆情形如后: 1.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接獲檢舉人回覆,略以:經依前賀寶芙忠孝分 部求職資訊刊載之網址查詢,業無法查得相關資料。 2.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接獲賀寶芙公司回覆,略以: (1)忠孝東路分部為公司直銷商之獨立辦公室,並非賀寶芙公司之分公 司或分部。 (2)經被處分人乙君說明其於新浪網等網站自行登錄之徵才廣告,業因 無使用遭取銷登錄。賀寶芙公司向乙君說明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 定,於招攬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被處分人乙君 表示完全明瞭。 (二)為瞭解被處分人乙君刊登徵才廣告之相關情節,經其同意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由被處分人甲君陪同到會說明,並作成陳述紀 錄,略以: 1.被處分人乙君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加入賀寶芙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 間專職從事傳銷工作。 2.於招募下線時,除一段的拜訪外,另使用發放傳單及路徵才廣告等 方式。於發放傳單部分,其運作方式係待收受單者與其聯絡時,說明 為美商賀寶芙公司之經銷商,除非來電者直接詢問是否為傳銷公司, 否則僅說明為一個事業機會,待邀其赴忠孝分部洽談後,才說明為傳 銷事業;網路徵才廣告部分,約於八 十九年二、三月間開始,於入口 網站之求職求才區域中刊登廣告,標題為「美商公司」,註解為「一 個事業的機會」,並說明公司成長紀事等,意者如以電子郵件回覆, 後續電話聯繫內容及處理傳單之模式相同。 3.被處分人乙君之下線約半數係因傳單發放所招攬;網路廣告因成效 不章,由此招收之下線不到十位,故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即停止刊登網 路廣告。 (三)被處分人乙君於到會當日以傳方式提供發放之傳單內容,該傳 單名為「甲先生」,其內容略以:「認真的人都追求財富,在傳統業 ,努力不代表成功,我們找能力好……欲翻身的人……願與您分享我 的經驗」。前揭傳單並於九十年一月三日經被處分人甲君簽認後復傳 真予本會參考。 (四)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函請賀寶芙公司提供被處分人乙君及 甲君從事多層次傳銷活動之8相關資料,經該公司於同年月十一日回 覆,略以: 1.被處分人甲君與乙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由上線丁○○君引薦加入 賀寶芙公司傳銷組織,其直屬下線人共計三十二人,八十九年度一至 十一月間所得經濟利益總額計新臺幣三十八萬八千餘元。 2.被處分人甲君及乙君之活場所「忠孝分部」並非賀寶芙公司所設之 分駐點,而係由傳銷商自行設立之作業場所,負責人為丁○○、戊○ ○君。 理由 一、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 告或其他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 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前項規定,於參加人 亦適用之。」另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多層 次傳銷事業或其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 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 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 前開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 二、有關被處分人於網站刊登徵才廣告及以發放傳單方式招募參加人 乙節: (一)查被處人甲君於八十八年間加入賀寶芙公司傳銷組織所填具之 「直銷商申請表」,配偶姓名載明為「乙○○」,復依賀寶芙公司事 業手冊內容,載明「已婚夫妻只可擁有一個直銷權……已婚夫婦如欲 一起成為直銷,必須妥及簽署同一份直銷申請表。」另參諸乙君到會 說明「本人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加入賀寶芙公司」,及賀寶芙公司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來函指稱「直銷商乙○○」、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四日來函指稱「本公司參加人甲○○及乙○○」等,可認定乙君及 甲君併為賀寶芙公司之參加人,並依規定擁有同一個直銷權。 (二)次查被處分人乙君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迄八十九年十二月到會說 期間,以發放傳單之方式招募下線,該徵才傳單內容並無表明係從事 多層次傳銷行為,倘收達傳單者未直接詢問是否為傳銷公司,則待邀 其赴忠孝分部面談時才說為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自八十九年二、三 月間迄同年四月間,於網站刊登之徵才廣告僅說明為「美商公司」、 「一個事業的機會」等,並未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行為,與有意者接 洽之處理模式與才傳單相同。乙君之下線約半數由發放傳單之方式招 募,由網路廣告招收之下線為十位以內。以上業經乙君坦承不諱,在 卷可稽。 (三)末查被分人乙君提供其使用之徵才傳單署名為「甲先生」,該 「甲先生」之聯絡電話與被處分人乙君到會所提供之聯絡電話相同, 並經被處分人甲君於傳單上簽名確認,復據被處分人乙君及甲君共同 擁有一直銷權,共同享有招募參加人之直接及間接經濟利益,爰可認 定發放徵才傳單係被處分人乙君與甲君之共同行為。三、有關被處分 人傳單內容宣稱「我從兼職到現在月入超過二十萬」,與其實際收入 不符乙節:查系爭傳單發放後,若收受傳單者電詢是否為傳銷公司, 經被處分人乙君說明係據實以答,惟另查被處分人乙君及甲君八十九 年度一至十一月間所得經濟利益總額計新臺幣三十八萬餘元,爰其傳 單內容宣稱「我從兼職到現在月入超過二十萬」,顯為虛偽不實且足 以引人錯誤。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乙君以網路徵才及被處分人乙君與甲君共同 以發放傳單徵才,以招募參加人時,未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 被處分人乙君及甲君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介紹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時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 條之四所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經考量其組織人數、經濟利益數額、配合調查態度及其行為對交易 秩危害程度等情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 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