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九一一八二號   被處分人 ○○○ 君(即台力水電行)   統一編號 94738707   被處分人 冠今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花蓮市國富里中山路七二三號   統一編號 89854727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 君(即冠昇土木包工業)   統一編號 08146247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借用及出借他人投標文件參標,製造競標之假象,違反 效能競爭原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 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事 實 一、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移來被處分人○○○君(即台力水電 行)為參與花蓮縣花岡國中之「羅山營地整地及自來水配管工程 」、「鯉魚潭童軍營地浴室充實設備工程」、「童軍營地設施及 充實設備工程」、「鯉魚潭童軍營地改善設施及充實設備工程」 及「鯉魚潭童軍營地水銀燈線路修繕工程」;東里國小之「八十 六年度教育優先計劃教師宿舍設備採購」及「八十六年度教育優 先計劃教師宿舍修繕工程」;宜昌國小之「空調設備電源改善工 程」、「午餐廚房新建工程」及「高壓電源改善工程」等三校共 十項工程,洽請華隆水電行、皇電工程有限公司、冠今營造有限 公司、盛建營造有限公司、家駿土木包工業、俊吉營造有限公司 、俊榮土木包工業、茂揚土木包工業、陸光工程有限公司、同一 水電行、松大水電行、信佳土木包工業、冠昇土木包工業等十三 家事業出借牌照,俾利取得前述各項工程,認有涉及違反公平交 易法之嫌,爰檢附花蓮地檢署起訴書影本函請本會調查處理。 二、案經本會函請花蓮縣調查站補充資料及花蓮縣花岡國中、東里國 小及宜昌國小等三校說明各該校八十五至八十八年間上開十項工 程招標過程並提供相關資料得知,本案所涉十項工程採「公開比 價」方式辦理者有三,即花岡國中之「鯉魚潭童軍營地浴室充實 設備工程」、「童軍營地設施及充實設備工程」及宜昌國小之「 午餐廚房新建工程」;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者有七, 即花岡國中之「羅山營地整地及自來水配管工程」、「鯉魚潭童 軍營地改善設施及充實設備工程」、「鯉魚潭童軍營地水銀燈線 路修繕工程」、東里國小之「八十六年度教育優先計劃教師宿舍 設備採購」、「八十六年度教育優先計劃教師宿舍修繕工程」、 宜昌國小之「空調設備電源改善工程」及「高壓電源改善工程」 。 三、另依「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各該機關係將相關工程之採購依 金額之高低區分為「公開招標」、「登報公告比價」、「一般公 告比價」、「議價」及「詢價後比價」等方式;其中「議價」及 「詢價後比價」方式係適用於採購金額較低之案件,且在辦理方 式上係由採購機關單方面擇定廠商,主動洽請被擇定者前來議價 或詢價,故採購機關就相關採購作業具有相當之主導地位,被擇 定之廠商僅被動配合提供估價單供採購機關比較選擇,並無限制 其他廠商參與競爭與否之決定權。因此上述花岡國中之「羅山營 地整地及自來水配管工程」、「鯉魚潭童軍營地改善設施及充實 設備工程」、「鯉魚潭童軍營地水銀燈線路修繕工程」、東里國 小之「八十六年度教育優先計劃教師宿舍設備採購」及「八十六 年度教育優先計劃教師宿舍修繕工程」、宜昌國小之「空調設備 電源改善工程」及「高壓電源改善工程」等七件議比價案件之參 與事業僅被動配合採購單位提供估價單,即無借牌陪標之必要, 並不適用本會前所處理「借牌陪標」行為之原則,因而並不符合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 平之行為」,合先敘明。 四、至於採公開比價方式辦理之花岡國中之「鯉魚潭童軍營地浴室充 實設備工程」、「童軍營地設施及充實設備工程」及宜昌國小之 「午餐廚房新建工程」等三工程經進一步調查所獲結果如下: (一)花岡國中之「鯉魚潭童軍營地浴室充實設備工程」部分: 該工程之參標者共計有台力水電行、華隆水電工程行及皇電工 程有限公司等三家事業,得標施作者為被處分人○○○君(即 台力水電行)。雖台力水電行負責人○○○表示並未向其他二 家事業借牌參標,惟依調查局筆錄記載,張君係基於自己得標 之目的,而向華隆水電工程行、皇電工程有限公司借牌參標。 且據華隆水電工程行負責人○○○表示,該工程之標單上所示 之「華隆水電工程行」商行印章及「○○○」私章及簽名等皆 非由其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且素來與台力水電行○○○基於 同業情誼,故有出借商行印章及私章行為;又皇電工程有限公 司負責人○○○亦指稱曾出借公司大小章及發票章等借給被處 分人○○○參與該工程投標,故被處分人向本會陳述並無借牌 參標一事,實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華隆水電工程行及 皇電工程有限公司二事業,僅單純出借牌照,並未以各該事業 名義得標,亦未因出借牌照而獲得任何利益。而花岡國中並未 知悉上開工程有借牌參與公開比價情事。 (二)花岡國中之「童軍營地設施及充實設備工程」部分: 該工程之參標者計有盛建營造有限公司、冠今營造有限公司、 家駿土木包工業及俊吉營造有限公司等四家事業,得標者為被 處分人冠今營造有限公司,實際施作者為台力水電行。其中盛 建營造有限公司及家駿土木包工業係由負責人○○○君及○○ ○君親自到場參與,並未出借牌照參與比價。至於冠今營造有 限公司及俊吉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事業,因台力水電行係其水電 工程協力廠商,具長期合作關係,因台力水電行欲承作此工程 ,又無土木承作資格,因此商請該二事業出借牌照參加投標, 開標後由被處分人冠今營造有限公司得標,該被處分人依一般 廠商慣例,在得標金額扣除九%稅金及管理費後,將其餘金額 給付另一被處分人○○○君,由台力水電行實際施作。被處分 人冠今營造有限公司雖無意參與公開比價,卻同意出借牌照並 取得利益之事證甚為明確。而花岡國中並未知悉上開工程有借 牌參與公開比價情事。 (三)宜昌國小之「午餐廚房新建工程」部分: 該工程之參標者計有冠昇土木包工業、家駿土木包工業及俊吉 營造有限公司三家事業,得標者為被處分人冠昇土木包工業, 實際施作者為台力水電行。三家參與比價事業與○○○具同業 情誼,或具有長期合作之水電工程協力關係。由於被處分人張 用聖君經營水電行生意,並非合法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廠,不具 投標資格,台力水電行為承作此工程而商請各該事業參加比價 ,由被處分人冠昇土木包工業得標後,由台力水電行實際施作 ,該事業在工程驗收後,依照約定扣除八%工程款,再將工程 款轉撥入台力水電行帳下,亦由台力水電行實際施作。被處分 人冠昇土木包工業雖無意參與比價,卻同意出借牌照並取得利 益之事證甚為明確。而宜昌國小並未知悉上開工程有借牌參與 公開比價情事。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 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 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復依同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 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 功能者為限。」準此規定,本案是否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 之禁制規定,其構成要件如下:1.聯合行為之事業,須在同一產 銷階段具有競爭關係;2.事業須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行為之合意 ;3.行為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另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 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所謂「欺 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 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所謂「顯失公平 」,係指對交易相對人為不當壓抑,亦即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決 定是否交易及交易條款者,若事業之行為對交易相對人而言已違 反效能競爭原則,對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構成顯失公 平,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從而其行為仍具商業競 爭倫理非難性,即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於公共工 程招標實務中,事業間常藉租借牌照,虛增投標家數之參標行為 ,以欺罔及顯失公平方式獲取交易機會。縱因考量出借牌照之陪 標廠商對系爭標案之知悉情形、參與程度等具體因素後,認難以 合致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以...合意,共同決定 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交易對象...等,相互約束事業活 動」之圍標要件,仍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 為論處,合先敘明。 二、被處分人○○○君(即台力水電行),自民國六十七年起設立登 記並取得水電行執照,平日亦從事水電工程設計施作等業務;被 處分人冠昇土木包工業,自民國七十六年九月起設立登記並取得 土木包工業執照,平日從事土木包工業務;被處分人冠今營造有 限公司,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起設立登記,平日從事土木建築工 程業務,三事業自當屬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獨資或 合夥之工商行號」,該當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併 予敘明。 三、查被處分人○○○君為承作花岡國中發包之「鯉魚潭童軍營地浴 室充實設備工程」、「童軍營地設施及充實設備工程」及宜昌國 小發包之「午餐廚房新建工程」等三項工程,因本身並非合法土 木包工業或營造廠,不具參與競價資格,為承作上開工程而商請 華隆水電工程行、皇電工程有限公司、冠今營造有限公司、家駿 土木包工業、冠昇土木包工業及俊吉營造有限公司等六家事業出 借牌照參加公開比價作業,由於被借牌者本身並無參與競價意願 ,純係基於私人情誼而出借,彼此間並不知其他參與者為何,各 採購流程中所需完成之程序,如採購標單及標單製作等之先前工 作,係由被處分人○○○君全權負責,由於各該事業只出借牌照 陪標,彼此間並無意思聯絡,在考量各該事業對系爭標案之知悉 情形、參與程度等具體因素後,難以合致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聯合 行為之「以...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交 易對象...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圍標要件,故認為不構 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 四、本案被處分人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欺罔」及 「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台力水電行部分: 被處分人○○○君(即台力水電行)為承作花岡國中發包之「 鯉魚潭童軍營地浴室充實設備工程」、「童軍營地設施及充實 設備工程」及宜昌國小發包之「午餐廚房新建工程」等三項工 程,因本身並非合法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廠,不具參與競價資格 ,為承作上開工程而商請華隆水電工程行、皇電工程有限公司 、冠今營造有限公司、家駿土木包工業、冠昇土木包工業及俊 吉營造有限公司等六家事業出借牌照參加公開比價作業。 (二)冠今營造有限公司部分: 被處分人冠今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君於民國八十六 年七月為配合讓不具營造公司身分之台力水電行順利取得花蓮 縣花岡國中「童軍營地設施及充實設備工程」,同意借牌參與 公開比價,並由冠今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得標後即交由台 力水電行施作工程,嗣後冠今營造有限公司並因出借牌照行為 獲得工程款百分之九之不法利益。 (三)冠昇土木包工業部分: 冠昇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君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為讓不具 土木包工業身分之台力水電行順利取得花蓮縣宜昌國小「午餐 廚房新建工程」,同意借牌參與公開比價,並由冠昇土木包工 業名義得標,得標後即交由台力水電行施作工程,嗣後冠昇土 木包工業並因出借牌照行為獲得工程款百分之八之不法利益。 五、綜上,被處分人○○○君(即台力水電行)借用他事業牌照參與 花岡國中之「鯉魚潭童軍營地浴室充實設備工程」、「童軍營地 設施及充實設備工程」及宜昌國小之「午餐廚房新建工程」工程 公開競價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被處分人冠今營造有限公 司於花岡國中「童軍營地設施及充實設備工程」標案中,出借牌 照並取得工程款百分之九之不法利益行為;及被處分人○○○君 (即冠昇土木包工業)於宜昌國小「午餐廚房新建工程」標案中 ,出借牌照並取得工程款百分之八之不法利益行為,對於不知情 之採購單位而言,台力水電行、冠今營造有限公司、冠昇土木包 工業等事業,利用租借或出借牌照,虛增投標家數參與公開比價 ,使實際上不具參與公開比價身分資格之台力水電行得以實際施 作,已構成「欺罔」行為;且對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 而言,被處分人等透過借牌方式製造競標假象,進而獲取交易機 會之行為,已減損以效能競爭為本質之公開競價市場競爭之公平 性,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從而其行為具有商業倫 理非難性,已然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因該等違法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 ,有違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爰依行為時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予以處分。 六、末查,本案其他同意出借牌照之華隆水電工程行、皇電公司、家 駿土木包工業及俊吉公司等六家事業,依調查資料顯示,出借牌 照者本身並無參與競價意願,純係基於私人情誼出借牌照,並無 事證顯示各該事業彼此間有橫向意思連繫,各標案流程中所需完 成之投標程序,如採購標單及標單製作等前置工作,又均係由被 處分人○○○君全權負責,亦未收取任何不法利益。經衡量其出 借牌照之原因及對系爭標案之知悉情形、參與程度等具體因素後 ,考量其行為雖有可議,惟核其情節尚非惡質,爰不予論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