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被處分人 約伯股份有限公司 公處字第0九二0六三號 址設: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路七八八巷二十 三號   統一編號 9714942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縣楊梅鎮中山南路八00巷一00號   統一編號 43779599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中盛玻璃有限公司 址設:台北縣三重市重陽路二段三四巷五號一樓   統一編號 2317046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聯合調漲副廠汽車玻璃價格, 並合意為共同縮短交易票期為二個月之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 。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約伯股份有限公司、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罰鍰。 處中盛玻璃有限公司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檢舉人來函檢舉略謂:約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約伯) 、中盛玻璃有限公司(下稱中盛)及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元昶)等三家廠商,在全國汽車玻璃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七十 以上,卻聯合通知國內二百餘家汽車玻璃業者,不得向全原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原)進貨,否則切斷貨源。另本案於調查 階段發現前開約伯、中盛及元昶等三家廠商,涉有聯合調漲副廠 汽車玻璃售價之嫌,爰進一步深入調查瞭解該等業者是否涉有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二、國內汽車玻璃市場概況: (一)汽車玻璃市場概分為二大產品市場,一為正廠玻璃(如供新車 組裝使用,或消費者指定使用正廠玻璃),另一為副廠玻璃( 指未獲汽車商授權印有商標之汽車玻璃,一般係供舊車修補使 用),二者售價有相當的價差(以每片前擋玻璃售予汽車玻璃 行之價格為例,副廠約一千元左右,正廠約二千餘元),又汽 車玻璃產品本身分有前擋玻璃(駕駛座前之擋風玻璃)、後擋 玻璃及側窗等式樣,其中又以前擋玻璃為修補市場之大宗,約 占汽車玻璃銷售量百分之六、七十以上。 (二)上游汽車玻璃製造商係以整片平板玻璃加工製成各類車型使用 之玻璃再售予下游汽車玻璃行,正廠之玻璃製造廠商有林商行 、台玻、裕盛及隆達等業者,因該等與各汽車商簽訂有專案供 應契約,所以國內一般汽車玻璃行在修補市場較少向渠等進貨 (除非車主指定使用較貴之正廠玻璃)。目前國內汽車玻璃行 約有二百六十餘家,因汽車玻璃裝修須有一定之技術,致各汽 車玻璃行間多存有師徒或親朋關係,市場較為封閉。 (三)本案系爭商品在於副廠汽車玻璃部分,按國內主要製造或供應 商計有全原、約伯、中盛及元昶等,其中中盛以銷售正廠汽車 玻璃為主,副廠汽車玻璃銷售量極少。在市場占有率部分,元 昶九十年度總營業額約一億二千萬元,市場占有率約百分之二 十四;約伯九十年度營業收入約八千八百萬元;中盛九十年度 營業收入約一億四千餘萬元(中盛自承副廠汽車玻璃來自元昶 ,每年銷售額度約二百萬元),又該公司於八十八年間投資持 有元昶公司百分之三十股份,而後再有增資之情形。另有少部 分自中國大陸或東南亞等地區進口之業者,惟因該等進口玻璃 品質較差,在國內副廠汽車玻璃市場占有率極低。另因汽車品 牌及車系種類眾多,下游汽車玻璃行均無力就各車種品牌之汽 車玻璃先行完整備料,僅能就其中少數較暢銷之部分項目為庫 存,部分汽車玻璃業者有自行進口之情形,亦僅能就眾多型式 中為部分進口,為避免龐大資金積壓,有賴約伯、中盛、元昶 及全原等業者隨時供貨,因此形成牢固之依賴關係,上游業者 若拒絕出貨,將嚴重影響下游汽車玻璃行之營運。   三、調查經過 (一)檢舉人九十一年八月六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汽車玻璃市場概分為兩種通路,一為新車的組裝玻璃,主要 加工廠商有林商行、台玻、裕盛及隆達等,因以上廠商是以 生產線生產整批同型式玻璃售予汽車商組裝新車,不對外營 業,國內汽車玻璃行不會向他們進貨。修補市場的汽車玻璃 廠商有全原、中盛、約伯及元昶,強化是指單一片玻璃加工 ,膠合是將二片玻璃黏合,膠合玻璃售價較高。 2.全原在八十四年以前名為「陸鑫」時代,市場占有率最大, 目前僅占有約百分之二十,屬占有率最小的,目前最大廠商 是中盛,再來是約伯,第三是元昶,第四才是全原。全原九 十一年移至越南設廠,今(九十一)年八月中旬將有第一個 貨櫃進來。在今(九十一)年四月起,約伯聯合中盛及元昶 抵制全原,國內汽車玻璃行約有二百六十家,幾乎都有向全 原進貨,國內有一半以上的汽車玻璃行被告知不得向全原進 貨。 3.據我瞭解,約伯找中盛及元昶聯合抵制全原,約伯等公司負 責人以口頭方式告知國內汽車玻璃行不得向全原進貨,另外 該等公司送貨人員送貨時也會以口頭告知,不會用書面,避 免被貴會查獲。 4.以目前來看,全原的售價較約伯等公司的售價便宜,約只有 約伯等公司的八.五折至九折,另外約伯、中盛及元昶等三 家的售價都一樣。 5.約伯○○○、中盛○○○、元昶○○○和○○○等也曾選擇 性親自告知汽車玻璃行,不要向越南進貨,而越南指的就是 全原,有時也會直接表明不要向全原進貨。 (二)甲玻璃行負責人九十一年八月六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行每月平均營業額約有三、四十萬元,國內汽車玻璃供應 商目前有元昶、約伯、中盛、全原等公司,另外有一些私人 自大陸進口販售,數量極少,元昶及全原已作十幾年了,約 伯是六、七年前加入市場。我記得約二年前,國內汽車玻璃 市場開始拼價格搶客戶,當時每片玻璃之價格比元昶及約伯 目前價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參考價格表)低三百元 至四百元,當時還造成元昶經營困難,致轉手讓人經營,不 過一直到今(九十一)年四月底止,元昶、約伯及中盛就講 好一齊調高價格,所以每片玻璃才會調漲三百元至四百元( 該等參考價格即實際售價),據我跟同業間的瞭解,此次調 漲除元昶、約伯及中盛三家公司談好的原因之外,還有因全 原工廠移至越南,造成供貨有中斷期間,元昶他們才會趁機 調漲價格,我們汽車玻璃行根本無議價空間。 2.全原移至越南以前有一定庫存,因全原的售價並沒有隨元昶 等三家調漲,仍保持市場競爭時的價格,我們同業早就將全 原庫存訂貨賣完了,現在全原由越南供貨不及,才造成元昶 、約伯及中盛聯合漲價能成功。 3.今(九十一)年四月以前中盛供貨都正常,自五月起本行打 電話向中盛叫貨,其員工回答我,表示其老闆已通知不賣貨 給本行了。 4.今(九十一)年四月以前,本行向元昶叫貨都能正常供貨, 而約四月底時,元昶外務員及送貨員都表示,本行只能向中 盛、元昶及約伯等三家進貨,不能向其他公司叫貨(雖未明 講,但我知道是指全原),否則三家廠商將拒絕供貨給本行 。就在五月時,元昶送貨員送貨到本行時,看到本行有全原 的汽車玻璃,可能是他回去公司講的,所以我再向元昶叫貨 ,接電話的人員表示該公司老闆已拒絕供貨給本行。 5.在今(九十一)年四月底左右,約伯一位業務員也曾表示以 後只能向中盛、元昶及約伯等三家進貨,不得向別家購買, 否則斷絕貨源,拒絕交易。本行一直到今年五月還向約伯叫 得到貨,但自此以後我打電話去約伯叫貨,接電話的小姐都 表示無庫存,無法供貨,但我請其他同業打電話去約伯叫同 一型號的貨,卻都叫得到,這分明就是拒絕供貨給本行,可 能是元昶告知約伯,本行曾向全原進貨的緣故。 6.就我所知,元昶他們也不敢全面通知,也不用書面通知,避 免被抓到,他們是口頭或電話挑幾家通知,全國約有一半以 上汽車玻璃行接到通知。 (三)約伯公司總經理○君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 下: 1.我在約伯擔任總經理,是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任職,負責行銷 業務。就我所知,國內供應副廠汽車玻璃之業者包括台玻、 林商行、裕盛、隆達及元昶,除元昶外,都有交正廠汽車廠 。本公司副廠汽車玻璃來自林商行和印尼的廠商。 2.以前擋為例,本公司九十一年一、二、三、四、五、六、七 及八月平均進貨價格(每片)分別為七0八元、七二0元、 七三七元、七五五元、七三五元、七八0元、七四四元及七 五三元,平均售價為九一一元、九0一元、八八六元、九0 八元(四月)、一0七九元(五月)、一0八二元、一0七 八元及一0七六元(以上是含稅及運費等的交易價格)。本 公司前開平均價格(進價),所以有些微差距是因每月所進 玻璃大小與多寡之關係,基本上價格算是平穩。 3.最近二、三年來,因市場競爭因素,汽車玻璃價格變的低糜 ,九十年度稅後盈餘只有一百萬元,九十一年一月份稅前淨 利虧損一百四十多萬元左右,因此本公司在四月四日召開股 東會議針對虧損問題決定要調漲價格反映成本,漲幅大約是 百分之十至十二(針對前擋部分),因結帳日為每月二十五 日,所以是二十六日開始調漲。 4.本公司銷售區域分三個區,北區(基隆至楊梅)、中區(竹 北至雲林)、南區(嘉義以南及花東),生意往來之汽車玻 璃店約二百家左右,但不是獨家交易,他們同時會向其他廠 商進貨。 5.本公司是在調漲日期一個禮拜前以電話或經由送貨員、業務 員口頭通知下游汽車玻璃行,同時也提供參考價格表。雖然 他們也會反彈,但經本公司說明一定要調整,否則本公司沒 辦法維持,他們接不接受,我們就不考慮了。 6.在高雄有一家南宏汽車玻璃行,雖然過去跟本公司有交易( 約一年多),但因為他量不大,每月才一、二片而已(專長 是大卡車前擋),而且聽說有財務糾紛,所以今(九十一) 年六月本公司考量不符成本,對南宏購賣汽車玻璃的要求沒 有同意。另就我個人所知,全原在九十一年一、二月到越南 建廠,直到七月開始回銷台灣。 7.前擋玻璃約占全部汽車玻璃銷售量的百分之六十五至七十左 右,其他部分量少且小,單價會比較高一點。另外我不知道 本公司市場占有率是多少,我沒參加四月四日的股東會議, 漲幅如何算出,我不清楚,要問股東才會知道。 (四)元昶公司董事○君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 1.本公司在六十五年成立,我本人擔任董事職務(六十五年即 在公司服務),目前負責管理部門,我個人有投資股份占百 分之五。本公司加工產製的汽車玻璃以轎車維修市場副廠玻 璃為主(極少量大客車OEM 正廠產品),副廠產品九十年度 總營業額約為一億二千萬元左右,以我個人經驗推估,全國 副廠汽車玻璃年總量約在五億元左右,所以本公司副廠占有 率約百分之二十四左右(本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元管字 號一一0六號說明四所示占有率百分之六,是指包含正廠所 有汽車玻璃在內),本公司銷售副廠玻璃以前擋最多,占百 分之六十。 2.本公司在八十五年間就跟中華、正利、巧豐三家公司合併( 因市場萎縮及惡性競爭虧損狀態),合併後經營效率仍不好 ,為集中營業在楊梅購地,連同廠房花費一億七、八千萬元 ,都是向銀行借貸,利息每月二百多萬元。 3.國內有銷售副廠汽車玻璃業者計有約伯,其市占率跟本公司 差不多,品質算數一數二,只是種類少(該公司交給中華、 福特等正廠玻璃與其他副廠玻璃在品質上是一樣的,差異在 有沒有打上商標);中盛主要從事正廠玻璃銷售(由台玻等 上游取得玻璃後,再運送給福特等直營保養廠);全原在九 十年以前尚可自己生產強化玻璃,但二、三年前開始膠合玻 璃就沒有貨源,九十年底就到越南建廠,九十一年六、七月 就有回銷台灣,另一家中國玻璃十幾年前就進口歐美汽車玻 璃,還有一些打游擊式的進口業者,來源多是中國大陸,品 質差,規格不穩定,價格低二至三成。 4.本公司自八十八年以來約調整價格七、八次,除今(九十一 )年四月一日及二十六日是調漲價格以外(約伯有跟進), 其他都下跌,下跌原因是價格競爭激烈,也連帶造成汽車玻 璃行業者從過去六十天票期延至九十天、一百二十天或一百 五十天都有,造成資金積壓及利息負擔,本公司四月起做價 格調整是因為在三月就接到國外原物料供應商通知,將調漲 原物料成本百分之四至五(中間膜調漲幅度較高),基於反 映成本考量,由本公司管理階層和營業部人員決定調漲價格 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之間(四月一日與一月一日價格比 較),四月二十六日只有部分車種之玻璃價格有調漲,但調 降的比較多,從今(九十一)年四月以來有關期票不能維持 六十天以內之情形也稍有改善。另本公司副廠汽車玻璃結算 日為每月二十五日是行業內特性。 5.本公司都會在價格調整前一個禮拜把價格表送給各汽車玻璃 行客戶,反映還算平穩,有些就提到上游價格能平穩的話, 汽車玻璃行間就不會相互殺價爭取客戶,但近來陸續又有一 些進口業者如全原(越南)或其他大陸進來的數量不少,造 成很多車系玻璃賣不出去,而且工廠作業時間每星期只剩三 、四天而已。 6.本公司與南宏汽車玻璃行交易已有一、二十年了,今年初以 來南宏透過管道購買一些便宜的副廠玻璃,(本公司二、三 月都有供貨給他,每月七、八萬元至十萬元不等),南宏要 求本公司價格能比照他取得進口貨之價格降二至三成,本公 司當然沒辦法接受,所以就不再出貨給他,他就故意讓二、 三月的貨款跳票,本公司已循民事途徑處理中。 (五)中盛公司負責人○君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 下: 1.中盛公司是我本人在七十八年設立,一向由我負責公司營運 。本公司以正廠品牌為主,沒有加工廠,主要銷售裕隆、中 華、福特等大品牌正廠汽車玻璃,單價會比市面上副廠玻璃 高出甚多。國內汽車玻璃行客戶約有二一五家,主要是銷售 正廠玻璃,九十年度營業收入總額有一億四千萬餘元,其中 銷售副廠汽車玻璃大約僅有二百萬元左右,本公司與約伯、 元昶及全原所銷售的產品並不一樣,有相當的市場區隔。 2.本公司進貨成本從九十年到現在都沒有變動,銷售價格方面 ,本公司提供九十年七月一日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參考 價格表供貴會參考(指正廠部分)。另本公司副廠汽車玻璃 是以服務及方便客戶為主(數量不多),因本公司無法自行 加工,所以多年來都是向元昶進副廠汽車玻璃,每月平均進 貨約十幾萬元,合計不到一百片。 3.本公司股東幾乎都是家族成員,我個人在八十八年投資元昶 公司三千萬元,占百分之三十股份,後又增加投資五百萬元 ,投資動機是怕元昶結束營業後,員工會四散出來獨立營業 擾亂市場。在五年前陸續有大陸產品進口(數量有限,市場 還算穩定),八十九年開始全原財務發生困難,市場占有率 下降,開始殺價競爭,造成近幾年汽車玻璃業者都虧損,尤 其全原至越南設廠回銷台灣後,價格殺得更低,造成元昶虧 損。 4.本公司的二一五家客戶,都是我的副廠客戶,只是何時拿不 一定,數量也很少,向元昶進的副廠玻璃價格並無變動,有 關副廠玻璃賣給汽車玻璃行價格會調漲,是因過去殺價競爭 導致虧損,才會調漲反映,客戶向我訂副廠玻璃,我也會告 知我的產品來自元昶,價格也跟元昶一樣,本公司調漲時間 是五月起,比元昶四月二十六日慢幾天。 5.就我所知南宏長期以來的個性,能取得較便宜貨源時,就會 向上游供應商殺價,近年來南宏取得一批國外較便宜的汽車 玻璃,就要求元昶、約伯等比照給予較低價格,因此元昶及 約伯不與南宏交易,過去本公司與南宏幾無交易,僅偶爾會 調個一、二片,一年約三萬元左右,而且南宏以大卡車為主 ,本公司完全沒有賣。 6.本公司過去已要求票期應該是六十天,後來因市場競爭關係 ,下游客戶還有開九十天、一百二十天、一百五十天的情形 ,因此才會特別在今(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再發文票期要維 持六十天,據我所知其他同業也碰到類似情形,也都希望回 復到六十天的票期(本公司無加工廠,都以即票或匯款支付 )。 (六)乙公司負責人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公司成立多年,主要業務為汽車玻璃,兼營隔熱紙,從去 年底以來本公司就感受到不景氣極嚴重,近半年來下跌達五 成,交通法規強力執行取締也有部分影響。本公司自成立以 來,副廠汽車玻璃一直是向約伯、元昶、全原進貨,至於中 盛是以正廠專案為主,副廠雖也有銷售,本公司幾乎很少向 中盛進貨。 2.我印象最深是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在調漲前一、 二天不約而同收到元昶、約伯調漲後之價格表,價格與漲幅 幾乎完全一樣(國產五大車系∣喜美、福特、豐田、中華、 日產),中盛少部分作副廠,所以沒有寄價格表,但中盛業 務人員口頭提到副廠部份會配合約伯和元昶的價格。 3.目前國內從第三國進口以全原最大(越南),加上全原過去 國內設廠時會照價目表的七至八折銷售(稅外加),至於約 伯、元昶及中盛都會照價目表價格賣(稅內含),雙方價差 約一成至一成五之間,雙方競爭很激烈,今(九十一)年元 月全原到越南投資,至六月底前全原無法正常供貨情況下, 約伯等三家業者在四月二十六日調漲價格約一成至一成五, 三家業者業務員在調漲前不久到汽車玻璃行都會明顯暗示不 得向第三國廠商進貨(有提到中國大陸、越南等),雖沒明 確指出那一家,但大家同行都知道講的主要是全原,而且業 務員提到南部某玻璃行因不聽話被斷貨,同業都感受壓力, 我幾個師兄弟行都提到如果一齊向全原進貨,約伯等三家就 比較不敢把我們全部斷貨,就我所知有竹北和楊梅二業者都 曾被約伯等業者放話。 4.就我瞭解中盛、約伯五、六年前就規定票期開立二個月為限 ,但因市場競爭,元昶較有彈性,如本公司開三個月票,過 去都能接受,但自今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後,本公司一樣開三 個月票,就被元昶退回,強力要求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本 公司不得不接受,否則就不出貨,我知道其他同業也面對類 似情形。 5.在今年十一月十三日元昶有發給各玻璃行一張價格表,針對 三十九項副廠汽車玻璃有調降情形,其他兩家中盛、約伯雖 無價格表,不過也會跟進銷售一樣的價格,其中一半的項目 有業者進口。 (七)丙公司負責人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公司成立已有十餘年,主要業務是汽車玻璃安裝,近來也 兼營隔熱紙。就我所知,今(九十一)年以前國內汽車玻璃 補修市場仍有相當競爭,約伯、元昶、中盛及全原等價格都 相當競爭,因競爭緣故,相互間關係不是很好,可是自今年 以來,約伯、元昶、中盛等之間都已經談好了,已有數次的 調整,但其中四月間的調漲,上述三家都有寄價目表通知, 事先有聽到三家的業務員提到,不要向第三國進口的副廠汽 車玻璃(購買),像台中有同業買一些進口玻璃,就有被斷 貨的情形,台中、台北有業者曾從大陸或東南亞進口玻璃, 曾被約伯等三家業者施壓,將予斷貨,至於本公司在上述三 家業者價格一後,曾與他們議價,本公司沒有因量大而有折 扣,這樣如何與小廠競爭,本公司反映後,他們仍沒有給任 何的議價空間,當時我就暗示為了生存,可能自行從國外進 口,元昶業務員就表示這樣可能會遭受斷貨,本公司只有忍 氣吞聲接受他們的價格調漲。 2.過去約伯、中盛的票期就是二個月,至於元昶則是三個月, 但今(九十一)年五月開始,本公司依過去慣例開三個月票 ,元昶就退回本公司,要我們縮短票期為二個月,否則就斷 貨,本公司因約伯及中盛的情況也一樣,沒辦法只好接受( 中盛副廠部分跟約伯及元昶做同樣價格調整)。 3.在今年四月下旬前述三家業者在汽車玻璃修補市場作價格調 漲後,元昶○總經理、元昶○董事長、○○○(前元昶董事 長)、約伯○副總等,曾一起到本公司提到不要向進第三國 玻璃的廠商購買,如果我們有採購第三國副廠玻璃,經確認 屬實後,將不予供貨,當時沒有提到不可向全原進貨,但事 後聽元昶業務員及送貨員提到不可向全原進貨,我才知道他 們針對全原給予抵制。 (八)丁玻璃行負責人九十二年一月八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行從事汽車玻璃換裝業務已十年,以去(九十一)年來看 ,本行銷售量約少二至三成,主要因不景氣及同業競爭。本 行副廠汽車玻璃,主要向元昶、中盛、全原等進貨,其中全 原在去年中旬曾有缺貨情形,本行慣例是安全玻璃向元昶進 貨(每天送貨,不會囤積),強化玻璃向全原進貨(一禮拜 送一次貨),本行銷售強化玻璃較多,因安全玻璃較競爭, 且全原的強化玻璃比其他業者便宜五十到一百元。本行過去 叫約伯的量就很少,偶爾缺貨才會向約伯叫貨,但二、三個 月前因缺貨向約伯叫貨,約伯都說缺貨,所以最近沒有再向 其叫貨。 2.就我所知九十一年一月初、四月底及今(九十二)年一月都 有價格調整,其中(九十一年)一月及四月都有調漲情形, 四月底約伯及元昶都調漲價格約一成,至於中盛正廠玻璃沒 有調整。今(九十二)年以來供應廠商對副廠前擋玻璃有調 漲也有調降,銷售量較少的車型玻璃調漲價格,調降的部份 如裕隆、福特、喜美、和泰前擋玻璃調降一百元,賓士等調 降二百元;前述幾次調漲時間、幅度及金額,元昶跟約伯大 致一樣,全原的價格則沒有波動。 3.去(九十一)年間供應廠商元昶、約伯等希望不要因供應價 格不同而殺價競爭,但因全原沒有配合,最後破局,在今年 初才會有這一波降價。 (九)戊公司實際負責人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公司成立數十年,我是本公司實際負責人。本公司在九十 一年初以前是向約伯、元昶、中盛及全原等上游廠商進副廠 汽車玻璃,但目前僅向元昶及全原進貨,約伯自去年五月起 即斷貨,不賣給本公司。 2.就我所知,全原老闆○○○和約伯董事長因家族糾紛及有業 者自越南進口給全原之因素,在九十年底、九十一年初左右 ,約伯○總經理找元昶○○○、○○○及○○○共四人商議 決定聯合抵制全原,其中○○○○○即為中盛負責人,所以 ○○○同時也代表中盛。我記得九十一年四月,前述四人親 自到本公司向我表示,約伯、元昶及中盛等三家副廠汽車玻 璃價格只到四月二十五日,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前 述三家一齊調漲價格,改用新的價目表,他們也表示以後只 能向他們三家叫貨,不可向全原叫貨,也不可自己辦進口, 否則就會切斷貨源。就在九十一年五月,元昶業務員看到本 公司存有進口璃,約伯、元昶及中盛就切斷本公司貨源,元 昶之後有再出貨給本公司,但約伯仍持續斷貨至今。 3.本公司每月向元昶等進貨量都很大,但毫無議價空間,進價 跟其他小玻璃行都一樣,沒有折讓,票期只能開二個月的票 ,多一天都不行,而且客票不收,以上情形,約伯、元昶、 中盛都一樣,希望貴會能打破他們三家壟斷市場的局面。 (十)己公司負責人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公司去年營業額比三、四年前少了五成。本公司都是向元 昶購買前擋玻璃,向全原購買車門玻璃,以市場行情來看, 全原的價格會比元昶便宜約五十至一百元,約伯售價較高, 中盛多做正廠玻璃,所以本公司向來不向他們進貨。全原的 價格近年來都沒有變化,票期也還是三個月,甚至四個月, 元昶在去(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有調漲價格一成至一成 五,而且票期也從以往三個月變成二個月毫無議價空間。 2.約伯、元昶、中盛等是曾經商談過聯合調高價格,但這是好 幾年前的事,聯合三、四個月後就又降價了。 (十一)庚玻璃行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行屬小本經營,汽車玻璃來自約伯、中盛、元昶、全原等 四家,其中約伯在中部設有發貨站,可以每天運送(但非每 天送到本行),另三家在中部沒有發貨站,由於每家製造廠 都訂有參考價目表,所以我們汽車玻璃行有時也會向同業調 料。 2.據我所知,去年上半年因全原缺貨很多,市場上只剩約伯、 元昶、中盛等三家業者,過去原來都有殺價競爭情形,在去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前都事先電話通知,將於二十 六日起調漲汽車玻璃價格,大約在此前幾日,該三家公司業 務員都會送各自公司之參考價目表(修補市場副廠,也有正 廠),那次調幅較大,漲幅及漲額也都一致,相同之規格, 其價格一致,而且原本只有中盛票期要求開六十天,但是約 伯及元昶的票期也由九十天縮短至六十天,形成三家供應商 要求我們下游票期都相同之情形(元昶確定於四月二十六日 起強制規定六十天票期),而且這三家很久以前還有一些折 扣,但目前幾都沒有議價空間,我記得這三家業者之參考價 目表約有二次變動,在今(九十二)年一月又進行異動(有 些項目上漲,有些下跌),我記得去年七、八月,全原從越 南輸入時,前述三家業者之參考價目表仍無變動。 3.約伯、元昶、全原等業者主要供應副廠,中盛主要供應正廠 ,但中盛有向元昶拿副廠玻璃,約伯也有正廠玻璃,只有元 昶沒有正廠玻璃。另外全原應該都是進口,本行以向元昶進 貨最多,中盛次多,再來才是約伯及全原,這四家規格重覆 性很高,但只有正、副廠之區別。 (十二)辛玻璃行負責人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我入行已三十年,本公司也成立二十年了,去(九十一)年 本公司營業額下降約達五成。去年四月以前本公司是向全原 、約伯、中盛及元昶進貨,當時各公司都有折讓議價空間, 還可以開三個月的票,但在去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後,就是約 伯、中盛、元昶聯合壟斷以後,約伯、中盛、元昶就沒有折 讓,票期也只能開二個月。我記得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左右 ,約伯、元昶、中盛都寄新的價目表給本公司(另全原移至 越南設廠,庫存玻璃價格未變),從四月二十六日起價格都 漲一成至一成五左右,三家價格都一樣,以前都是調整前一 個月通知,這次故意幾天前通知,不讓我們事先存貨。 2.本公司目前只向約伯、中盛、全原進副廠汽車玻璃。全原越 南廠加工生產強化玻璃,某業者越南廠加工安全玻璃也透過 全原經銷,中盛做專案為主,約伯長期以來一直都有出貨, 元昶則已停止供貨給本公司,元昶業務員曾對我說,不可以 向全原進貨,若讓老闆○○○知道會斷貨,因為本公司有向 全原進貨,元昶就停止供貨給本公司,同時元昶也叫約伯不 要賣給我,但約伯還是供貨給我,目前元昶仍對本公司斷貨 。 3.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約伯、中盛、元昶針對大陸進口的 車型玻璃同步調降價格,也有新的價目表通知,至於全原從 以前就比其他如約伯等的價格便宜五十至一百元(強化玻璃 ),全原的價格並無變化。 4.我記得在九十一年中旬,同業閒聊間都有提到約伯、中盛及 元昶等有對外表示汽車玻璃行不得向全原進貨,否則會遭斷 貨。 (十三)壬玻璃行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我實際也參與本行營運,本行成立二十幾年,目前副廠汽車 玻璃是向全原、約伯、元昶及中盛等進貨,中盛進的副廠較 少,以正廠為多,九十一年營業額比以前少了五成,生意較 差。 2.全原副廠玻璃的價格是比較便宜五十至一百元,近二、三年 來全原的價格都沒有變化;至於約伯、元昶、中盛等三家, 我們業界都知道,他們採取聯合訂價的方法,就我所知去(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約伯、元昶、中盛等三家業者一 起調漲副廠汽車玻璃售價有一成至一成五左右(大約一、二 百元),而且毫無議價空間,本商行也不敢將成本反映給客 戶,只能自己吸收,這次調漲是由前述三家公司在調漲前幾 天直接寄價目表通知我們,另外在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他們針 對有大陸進口的車型玻璃為降價競爭。 3.全原票期都可開三個月,約伯原本就是二個月,至於元昶及 中盛原本是可開三個月的票,但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也只能開二個月的票,如果再開三個月票,則會被要求換 二個月的票。 4.我知道約伯、元昶及中盛有聯合抵制全原的意思,元昶等業 務員到本行送貨時提到不得向第三國進口的業者購買副廠汽 車玻璃(由大陸、越南等進口),如果被元昶等知道了,就 會切斷貨源,像本行都將全原的庫存玻璃放置在別處,他們 的業務員也看不到,所以我還沒遇到斷貨的情形。 (十四)癸玻璃行負責人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行最近裝配量大幅縮水三、四成以上,提貨玻璃業者有元 昶、中盛、約伯、全原等四家。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約伯、元昶、中盛等三家供應商對副廠汽車玻璃有同時調漲 ,這三家調漲之前都沒事先跟我們這些客戶商量,直接調漲 且持續到年底,期間長達八個月。今(九十二)年以來這三 家業者之價格稍有異動,但只針對有進口項目之玻璃予以調 降,其餘或有上漲,但未見下跌。 2.我們同業都知道,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前,約伯與元 昶仍處於殺價競爭搶客戶狀態,元昶與中盛互有持股關係( 全原與約伯因兄弟關係內部糾紛,全原將機具移往越南生產 ,九十一年七月才回銷台灣),但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起,這三家談妥共同聯合調漲副廠汽車玻璃價格,當時全原 因貨源不足,且未加入他們的聯合,元昶過去都允許客戶開 三個月票期,但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與中盛、約伯 同時都將票期調成一致為二個月,另外在此之前,本行與約 伯、中盛、元昶尚有議價空間,以後這三家副廠汽車玻璃價 格都一致,上述情形直到本(九十二)年一月後,元昶價格 因品質較差一,有便宜五十至一百元之情形,否則同樣價格 ,我們比較會裝約伯的產品。 3.約伯、中盛、元昶這三家業者都會到本行表示或暗示,如果 不向他們購買一定數量,有被斷貨之可能,據我瞭解,高雄 有一家同業,過去都是向元昶進貨,而且每月金額達二十萬 元上下,但自這三家聯合壟斷及大幅抬高價格,這家業者一 氣之下改向全原進貨,因此被約伯、元昶斷貨(我們同業也 聽說有業者因自行從大陸進口而被斷貨)。 (十五)子玻璃行負責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行上游供貨商有約伯、元昶、中盛及全原等四家,就我個 人大略估算,中盛、元昶、約伯在國內汽車玻璃市場占有率 大約都是百分之三十,全原約占百分之十,其中中盛以銷售 正廠為大宗,中盛和元昶有相互持股,而且中盛副廠玻璃來 自元昶。 2.過去上游供應業者如約伯、元昶、中盛、全原等業者間處於 競爭狀態,本行因交易數量優勢,可以取得較優的交易價格 ,但自從九十一年四月底開始,約伯、元昶和中盛同時調漲 副廠汽車玻璃價格,本行完全沒有議價空間,而且去(九十 一)年四月左右,中盛實際負責人○○○、元昶○○○和○ ○○、約伯○○○○四人曾一起到本行來,他們都表示希望 本行能配合他們價格調漲,而且談到本行能夠盡量向他們三 家公司進貨,不要向其他業者購買,雖然他們沒明講,可是 我們同業都知道○○○爭議事件不合,而且國內只有四家供 應商,就是要我們不要向全原進貨,我很清楚約伯、中盛、 元昶是副廠汽玻璃主要來源,他們三家已經講好聯合調漲價 格,如果不配合可能會受到斷貨,但是他們價格又太高(且 價格幾乎都一致),所以我不得不像小偷一樣偷偷向全原進 貨,這種情形同業間都一樣。 3.本行營運上發生困難,不但如前述沒有折讓外,在他們採行 聯合作法後,票期一律改為只能開二個月,在此之前並沒有 規定票期長短,本行就只好按他們規定開二個月的票,我也 聽同業說開超過二個月,會被他們三家退回,改開二個月的 票。 4.在去(九十一)年十月中盛沒有理由也無預警的對本行完全 斷貨,本行在副廠方面就向其他三家進貨,正廠方面向同行 調貨。照理說本行付款都很正常,從未拖欠,也不知道為何 這樣對我,我想可能是希望他們能給折讓,加上他們也知道 本行有向約伯、中盛、元昶以外的業者進貨,沒有依照他們 的規定不要購買其他第三國進口的副廠玻璃。 理 由 一、按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為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本文所明 定,同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 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 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 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 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 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 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 行為者。」又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同法第四 十一條前段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按犯罪事實固應依證據認定之,惟所謂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而所謂間接證據,雖無法直接證明犯 罪事實,惟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作用 ,認定為犯罪之事實基礎,如該間接證據無違一般經驗法則,並 非法所不許。次按本會對於事業間之暗默勾結行為或一致性行為 (或稱默契行為) ,認係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之意思聯絡,亦 合致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之要件,有關一 致性行為之證明,則包括證明「外在行為的一致性」,並取得被 處分人間「意思聯絡的事實」;證明「外在行為的一致性」之餘 ,雖無法取得被處分人間「意思聯絡的事實」的證據,亦得透過 被處分人之參與動機、誘因、經濟利益、類似的漲價時間或數量 、不同行為的替代可能性、發生次數、持續時間、行為集中度及 其他一致性之市場競爭行為等間接證據,解釋被處分人間若無事 前之意思聯絡,即無法合理解釋其市場行為,從而推論其間有「 意思聯絡的事實」等兩種方法,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系爭商品為副廠汽車玻璃,國內主要供應商係約伯、元昶 、中盛及全原等,在全原未將國內工廠移至越南以前(九十一年 初),國內副廠汽車玻璃之價格競爭頗劇,惟全原赴越南設廠迄 未回銷國內之期間,約伯、元昶及中盛等涉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六日(價目表日期為四月二十五日)共同調漲副廠汽車玻璃價格 ,並一致要求下游汽車玻璃行業者不得購買包括全原等在內之進 口汽車玻璃,對未配合之下游業者,則予以斷貨;另渠等亦強制 一致二個月票期之期限,顯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行為。前述三家 涉案廠商雖未直接承認相互間有聯合行為之合意,然依一般論理 法則及經驗法則推論,該等具有水平競爭關係,是為本案聯合行 為之主體,渠等聯合調漲副廠汽車玻璃價格及限制交易條件等行 為,已對相關市場產生限制競爭之效果,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本文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相關事證如下: (一)按國內副廠汽車玻璃主要製造或供應商計有全原、約伯、元昶 及中盛等四家,在市場占有率方面,全原每月營業額約五百萬 元(年營業額約六千萬元),元昶年營業額約一億二千萬元, 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二十四,約伯年營業額亦達八千八百萬元 左右,中盛在副廠汽車玻璃部分每年銷售額度雖僅二百萬元左 右,惟中盛年營業收入高達一億四千萬元,國內汽車玻璃行交 易客戶高達二一五家(全國僅二百六十餘家汽車玻璃行),在 全原未能正常供貨期間,約伯、元昶及中盛等聯合調漲副廠汽 車玻璃價格,並限制交易條件等行為,足對相關市場產生實質 限制競爭之效果。 (二)約伯、元昶及中盛等調漲之價格與時間有一致性: 1.查元昶雖辯稱國外供應商通知原物料成本將調漲百分之四至 五,然按約伯自承其進貨價格(成本)平穩(九十一年一月 至八月每片玻璃平均進貨價格分別為七0八元、七二0元、 七三七元、七五五元、七三五元、七八0元、七四四元及七 五三元,些微差距是因每月所進玻璃大小與多寡之關係), 中盛亦自承進貨成本從九十年起都沒有變動,可見前述三家 廠商於九十一年三、四月間營運成本並無變動。次查約伯與 元昶在本次價格調漲前之五大車系(福特、裕隆、國瑞、中 華、三陽)膠合前擋玻璃售價尚有五十元至一百元之價差, 然約伯與元昶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同時調漲副廠汽車玻 璃價格,且價竟完全相同,又無法說明調漲幅度如何算出( 漲幅為一成至一成五,約一百至二百元),另中盛在副廠玻 璃銷售量較少且無價目表,惟中盛負責人○君自承其價格與 元昶一樣,乙公司負責人亦證稱中盛業務人員口頭提到副廠 部分會配合約伯和元昶的價格,可證前述三家事業於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價格趨於一致。 2.按約伯及元昶皆辯稱調漲價格日期之所以會在四月二十五日 ,係為行業特性(以每月二十五日為結帳日),惟依各業者 所提供之資料顯示,約伯曾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為調整價 格,元昶及中盛之日期則分別曾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及九十 年七月一日為調整價格,該等以往調整之時間未有一致性, 顯見約伯與元昶所言調漲時間係行業特性之說不實,且無相 關。又中盛雖辯稱其調漲價格係在(九十一年)五月起,比 元昶慢幾天,然按丙公司、戊公司、庚玻璃行、辛玻璃行、 壬玻璃行、癸玻璃行及子玻璃行皆證稱,該三家事業係於九 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共同調漲價格。 (三)約伯、元昶及中盛等有相互意思聯絡共同調漲價格之行為: 查丙公司、戊公司及子玻璃行等汽車玻璃公司皆證稱,約伯總 經理○○○、元昶○○○、○○○及○○○(其中○○○○○ ○○○即為中盛登記之負責人,○○○同時亦代表中盛)等四 人親自赴各該公司表示,渠等三家副廠汽車玻璃價格自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一起調漲價格,改用新的價目表。另依據 甲玻璃行證稱元昶、約伯及中盛講好一起調高價格;丁玻璃行 證稱元昶、約伯不要因價格不同而殺價競爭;己公司證稱約伯 、元昶及中盛曾經商談過聯合調高價格;庚玻璃行證稱約伯、 元昶及中盛過去原本有殺價競爭,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三家價格之漲幅一致,相同之規格價格一致;辛玻璃行證稱 約伯、中盛及元昶聯合壟斷;壬玻璃行證稱業界都知道約伯、 元昶、中盛採取聯合定價的方法,一起調漲價格,毫無議價空 間;癸玻璃行證稱約伯、中盛及元昶三家聯合壟斷及大幅抬高 價格;另據本會問卷調查所得,尚有多家下游業者指稱漲價係 因統一價格、漲價係因廠商聯合壟斷、上游採統一價格制、價 格變動後價格統一化;綜上可知,約伯、元昶及中盛應有就副 廠汽車玻璃價格為共同調漲合意。 (四)約伯、元昶及中盛強力規定票期二個月(六十天)及禁止向其 他業者進貨等方式,共同限制下游業者交易條件及對象,並阻 礙競爭者參與競爭,藉以維持共同調漲後之價格: 1.就汽車玻璃行業者而言,票期之長短關乎其資金之調度及準 備,票期愈長者,可減少營運成本及壓力,按乙公司、丙公 司、戊公司、己公司、辛玻璃行、壬玻璃行、甲玻璃行及子 玻璃行等多家汽車玻璃行業者證稱,過去約伯、元昶及中盛 等上游供應商間,因市場競爭之緣故,尚可接受貨款開立三 個月,甚至四或五個月不等之票期,惟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六日後,上述三家供應商均強力規定下游業者票期不得逾越 二個月,對於仍援例開逾二個月票期者,均予退回要求重新 開立;又進貨量較大之汽車玻璃行業者,以往多有數量折讓 ,在約伯、元昶及中盛聯合調漲價格後,即喪失議價空間, 無論各下游業者進貨數量多寡,均以價目表之價格出售,核 其目的,無非係在一致下游業者之進貨成本,避免下游業者 殺價競爭後,進而引發上游供應商間之競爭 2.另約伯、元昶及中盛並限制汽車玻璃行不得向渠等以外之其 他廠商進貨,亦不得自行辦理進口,否則即予切斷貨源,經 查甲玻璃行、戊公司、辛玻璃行及子玻璃行等業者即係因向 全原進貨或自行進口,而遭約伯、元昶或中盛等切斷貨源, 該等業者雖皆辯稱不再出貨予南宏係因與南宏交易數量少( 約伯表示每個月僅一、二片),且南宏要求比照第三國進口 之較低價格交易。然查南宏與元昶交易時間已有二十年,具 長期交易關係,且南宏與約伯九十一年三月間交易金額亦達 一萬二千餘元,非僅一、二片玻璃之交易金額,且交易款項 亦如數付清,按南宏證稱元昶○姓送貨員送貨至該行時,發 現該行有全原的汽車玻璃後,約伯、元昶及中盛即不再出貨 予南宏,足證約伯、元昶及中盛所辯與事實不符。另亦有汽 車玻璃行業者證稱為免遭斷貨,不得不將全原之玻璃置放別 處,顯見約伯等有限制交易之情事。 3.約伯、元昶及中盛利用競爭對手全原至越南設廠迄未回銷國 內期間,聯合調高價格,以暗示或明示之方式,限制下游汽 車玻璃行業者不得向全原進貨,此可由甲玻璃行、乙公司、 戊公司、辛玻璃行、壬玻璃行、癸玻璃行及子玻璃行等之證 詞可稽,迄全原於九十一年七月自越南廠回銷國內後,市場 競爭再度熱絡,約伯、元昶及中盛始針對較競爭之車型玻璃 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調降價格,惟 相關期票限制仍然強硬要求不得逾二個月,甲玻璃行、戊公 司、辛玻璃行及子玻璃行等業者仍遭受斷貨。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等三家事業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聯合調 漲副廠汽車玻璃價格,並合意為共同縮短交易票期二個月之相互 約束事業活動行為,藉以獲取不法利益,已對相關市場產生實質 限制競爭之效果,應具有非難性,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本文聯合行為禁制規定,經考量被處分人等違法動機、目 的、違法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配合調查程度等相關因素,爰 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