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九三一0五號   被處分人 合家國際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縣龜山鄉精忠村光峰路龍田二巷四0號   統一編號 22836285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事業名稱未依法定期限報備;與 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法載明法定事項,違反依據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訂定之行為時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 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法載明可歸責參加 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方式;未明定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方式,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三、處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被處分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會報備擬從事多層次傳 銷,惟其報備內容與法規規範不符且有所缺漏,嗣經本會多次函 請補正後,被處分人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仍未依法載 明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另被 處分人之事業名稱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變更,然迄九十一年 十月十六日始辦理變更報備,爰依職權主動進行查處。 二、案據被處分人代表人○○○到會說明,及被處分人九二合字第二 0一號函之意見說明,略以: (一)被處分人原係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喬崙有限公司」名 義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變更公司 名稱為「合家國際有限公司」。然被處分人當時因內部相關行 政作業忙亂,迄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始辦理變更報備。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美商特百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其母公司美 商特百惠有限公司決定撤資,是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報備停止多 層次傳銷,然該台灣分公司之經營團隊為避免造成員工失業, 並保障上萬名參加人之權益,爰協議由被處分人承接該台灣分 公司所有業務。在此過渡期間,為延續既有之組織體系,被處 分人編製「優惠顧客申請書」交由美商特百惠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高階參加人,向渠等所屬下線參加人洽詢加入之意願, 倘同意加入,則於簽署並交回後,即可享有推廣、銷售被處分 人之傳銷商品及介紹他人加入之權利,以獲領獎(佣)金。 (三)被處分人原擬做為「優惠顧客申請書」附件之「特百惠事業手 冊」迄九十一年九月始完成印製,並自九十一年十月起,發放 予新加入之參加人。至先前僅簽訂「優惠顧客申請書」之參加 人,則自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起,以郵寄方式補發「特百惠事業 手冊」,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全部補發完成。 三、被處分人與參加人簽訂之「優惠顧客申請書」並未依法載明法定 事項、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方式,及參加人特定違約 事由及其處理方式。另被處分人嗣後印製做為參加契約附件之「 特百惠事業手冊」亦未載明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可歸責參加人 事由下之退貨處理方式。 理 由 一、被處分人變更事業名稱未依法定期限報備,違反行為時多層次傳 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依行為時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七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 ,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 ,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即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稱如有變 更,應依法定期限辦理變更報備。查被處分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四日向本會報備時,事業名稱為喬崙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七月 二十四日變更事業名稱為合家國際有限公司,惟迄九十一年十月 十六日始向本會報備變更,此有變更報備記錄可稽,是被處分人 違反上開規定,洵堪認定。 二、被處分人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優惠顧客申請書及特百 惠事業手冊)未依法載明法定事項,違反行為時多層次傳銷管理 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行為時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 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即修正前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參加人締 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應載明傳銷組織或計畫;營運規章、交易須知 及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參加人直接 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參加人於其所介紹加 入之人再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及取得 條件;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 項;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參加人退出 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等法定事項。查被處 人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後,與參加人間 僅簽訂有「優惠顧客申請書」,然其內容並未依法載明前揭法定 事項,此有被處分與參加人簽訂之「優惠顧客申請書」可稽。另 被處分人雖嗣於九十一年十月間印製並補發「特百惠事業手冊」 予參加人,然仍未依法載明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核已違反前開 規定。 三、被處分人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優惠顧客申請書及特百 惠事業手冊)未包括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方式,違反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 四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 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 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載明。」查被處分人與參加人 所簽訂之「優惠顧客申請書」並未包括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 貨處理方式,且於嗣後印製完成並補發予參加人之「特百惠事業 手冊」亦未包括前揭法規所規定之事項,在卷可稽,是被處分人 違反前開規定,洵堪認定。 四、被處分人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優惠顧客申請書)未載 明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多層次 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 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下略 )。」查被處分人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與參加人簽訂之「 優惠顧客申請書」並未載明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 另其於同(九十一)年十月補發之「特百惠事業手冊」雖已予補 正,然仍已違反前開規定。 五、綜上論結,被處分人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訂定 之行為時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及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經審酌其參加人數、經 營狀況、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及其行為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等 情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 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