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未以書面提供下列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
(三)銷售時最近一次建管機關核准之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
(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含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
(五)配合建案貸款之金融機構名稱。
(六)土地位於重劃用地限制資訊與所須負擔之重劃費用。
二、前揭重要交易資訊已於銷售現場公開陳列,經購屋人自由審閱,並簽名確認審閱者,得認已提供各該款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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