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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安全器材銷售行為

瓦斯安全器材銷售行為

案例1

某公司刻意選擇以與供應天然氣之導管瓦斯公司相類似之事業名稱,如「欣欣」、「欣中」、「新海」、「陽明山」、「欣南」、「欣彰」、「欣雄」等,並在登門銷售商品幾天前,在導管瓦斯公司之營業區域內大量投遞服務通知單之方式,利用一般民眾對導管瓦斯公司之信賴感,使民眾誤認該公司與當地導管瓦斯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故當該公司派員至民眾住家,假藉瓦斯安檢服務名義時,在民眾不疑有他情況下使之入內,隨後即以瓦斯有漏氣危險,使民眾心陷危機之下,進而推銷並為民眾安裝瓦斯安全器材。該公司為銷售之目的,誤導及欺瞞民眾為導管瓦斯公司之事實,並藉瓦斯安全檢查之名行銷售之實,整體行銷方式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案例2

某公司為銷售瓦斯防震器之目的,刻意隱匿身分,並以有贈獎活動,招徠無預期交易心理之民眾參加說明會,復對於商品價格為不當之陳述,再以業務員跟隨民眾至住家,進行強力推銷之方式,迫使民眾在自由意思受到壓抑之情況下,而為交易決定。
經公平會調查,該公司之銷售手法,主要分為三個階段:一為業務員在覓得像里民中心或廟前廣場等場地後,旋即針對附近住家散發防災資訊傳單及對獎單,以招徠民眾參加說明會,會場亦僅懸掛「台灣科技島」或「新科技發表會」布條,民眾到說明會現場前,仍不知該公司之身分及實為銷售瓦斯防震器之目的;二為該公司所銷售之瓦斯防震器1個實際售價約3,200至4,000元不等,惟該公司卻於說明會中宣稱1個售價7,990元,有買一送一優惠,抑或隱匿需付費之訊息,對於商品交易中甚為重要之價格資訊,為不當之陳述;三為說明會結束後,不論民眾是否表達安裝意願,業務員立刻跟隨民眾至其住家強力推銷或強行安裝不願拆除,使得民眾在價格資訊之不對稱及因業務員已進入家中推銷之氛圍下,無奈或衝動購買。

綜上,該公司之整體銷售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更新時間:2015-07-15 15: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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