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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倘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情事,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亦應負責?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倘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情事,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亦應負責?

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倘傳銷商係受多層次傳銷事業委託蒐集、處理或處理個人資料 (例如多層次傳銷事業委託傳銷商代為蒐集其下線傳銷商與傳銷事業締結之參加契約),而受委託之傳銷商有違反個資法規定情形,依前揭規定,其行為效果歸屬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即當事人得向該事業請求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亦得對之處以行政罰鍰;反之,若無上開委託關係,則應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傳銷商負責。

更新時間:2014-02-20 1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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