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
字級大小 :
::: :::

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個資法) 修正施行前已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締結參加契約之傳銷商,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個資法施行後是否得續行利用?是否需補踐行告知程序?

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個資法) 修正施行前已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締結參加契約之傳銷商,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個資法施行後是否得續行利用?是否需補踐行告知程序?

答: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個資法修正施行前已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其個人資料係由傳銷商提供,依前揭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自得續為處理及於多層次傳銷經營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尚無需另為踐行告知程序;惟倘逾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仍應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

更新時間:2014-02-20 11:20:55
back top
語言選擇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