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 請使用鍵盤按住Ctrl+P列印 何謂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 所謂「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係指企業以脅迫、利誘等不正當方法,迫使他事業共同從事不為價格之競爭、結合或聯合之行為,其目的在於藉限制營業競爭活動達成共同利益目的。按參與結合或聯合應容許事業自由決定,如迫使加入,即嚴重妨害公平競爭,故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應予以禁止。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更新時間:2015-11-02 11:31:37 回上一頁 若Javascript不支援時,請按下alt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