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廣告代理業及媒體業在……「可得而知」情況下……與廣告主負連帶損賠償責任。如何認定「可得而知」? 請使用鍵盤按住Ctrl+P列印 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可得而知」,係指廣告代理業、媒體業基於本身業務關係,如施以通常之注意,即可得知之情形而言。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更新時間:2015-05-11 11:05:05 回上一頁 若Javascript不支援時,請按下alt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