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所發放之傳銷獎金是從銷售每件骨灰罐提撥發放,至於生前契約所收取之分期款部分,扣除其中75%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交付信託之外,其餘25%則作為營運資金,並未用以發放獎金,故其傳銷商品僅有骨灰罐,生前契約並非以傳銷方式銷售。
某公司對外舉辦說明會之目的係藉由銷售骨灰罐,進而推廣及建立與會者預訂生前契約之觀念,說明會中使用「專業講師訓練稿」(下稱訓練稿,內容介紹包括但不限於其傳銷制度,且亦要求其傳銷商自行舉辦說明活動之講授內容儘可能與訓練稿相符),然訓練稿絕大篇幅均係介紹某公司之生前契約。內容以:「生前契約不是買來用的,而是擁有來架構人際通路,來賺錢的」、「今天我們是來參與一個通路事業,什麼是通路?……現在卡位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因為某公司生前契約的通路而成功致富。
講到這裡相信很多人都想買生前契約對不對?(對),很想做對不對?(對)其實從事這個事業非常簡單,只要你加入一定會成功。因為生前契約現在不用賣,一件都不需要賣,因為生前契約是靠服務來帶動業務的……20萬人會變40萬人再變80萬人→160萬人→2,300萬人,到時候全台灣每一個人至少都擁有一份生前契約。所以現在買在金字塔頂端當經營者,賺錢賺一輩子……做這個事業您只要確認4件事:1.75%信託:禮儀執行費中的每100元有75元做信託,在財政部監管,所以,我們不是老鼠會。2.政府力挺合法的事業……4.有兩個想賺錢的朋友」,並將上開內容關鍵字例如:「通路」、「政府力挺合法事業」及「2300萬人必需品」與獎金制度圖示結合,有關骨灰罐之介紹僅有「骨灰罐價款4.6萬(骨灰罐價款無需信託)」一語。
揆諸其訓練稿內容已予人產生加入某公司並介紹2人(某公司獎金制度為雙軌制)即可因購買生前契約賺取利益之印象。況查某公司傳銷商加入並同時簽訂「預訂生前契約申請書」之比例為100%,即某公司係於招攬傳銷商加入之同時,併提供「預訂生前契約申請書」,更益證某公司生前契約之行銷手法,實有讓人誤以為其生前契約為傳銷商品。是依現有事證,某公司於傳銷商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對於傳銷商品或服務之品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