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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2家事業延展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之期限5年,許可期限至114年9月30日止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9月23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9年9月23日第1507次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准予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泰興公司)等42家事業延展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下稱合船採購小麥)之期限5年,許可期限至114年9月30日止。

僑泰興公司等42家事業為實施合船採購小麥,前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經該會於104年9月17日以公聯字第104006號許可決定書附加負擔予以許可,因該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期限將屆,故僑泰興公司等42家事業乃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小麥、麵粉為糧食管理法定義之糧食,合船採購小麥可提高參與事業採購議價能力、掌握小麥供應量,以均攤各船期之小麥進口成本,故參與事業有誘因將節省成本反映在產品售價及較穩定的供應量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中、下游買方及消費者。且產業主管機關亦表示,合船採購小麥可使相關業者增加國際議價能力,有助於重要基礎民生工業、下游麵粉製品加工業及末端消費市場之原料掌握,故公平會認本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准予附加負擔許可延展期限,其負擔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其等亦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聯合採購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且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按季函報該會。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更新時間:2020-09-23 15: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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