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2日公秘法字第09100121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中華民國92年6月24日公秘法字第092000597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及第3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公秘法字第0930009759號令修正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公法字第095000439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公法字第10215605561號令修正名稱、第1條、第2條及第4條至第6條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公法字第104156019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及可否決議之過程應予保密。但下列會議資料應於會後立即解密:
一、 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處分書、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之文書。
二、 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 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立即解密之事項。
第三條 除前條規定外,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後六個月自動解密。但法規另有規定、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或依照本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檢察署或法院函請表示意見之案件,相關會議資料除前條但書規定外,於該檢察署偵查終結或該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前,得不解密。
第四條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會議次別。
二、 會議時間。
三、 會議地點。
四、 主席。
五、 出席委員。
六、 案由。
七、 議程。
八、 決議內容。
前項會議紀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以第一項之方式公開外,並得同時以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第五條 第二條之規定,不妨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第六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予保密之會議資料解密後,得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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