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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公服字第11212604081號

主 旨:修正「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事業結合除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形,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於下列情形,亦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一、事業與原已存在控制從屬關係之他事業結合。

二、事業與他事業結合,且該等事業為同一控制事業之從屬事業。

三、事業將其持有之第三人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之一部或全部,讓與其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他事業。

四、事業將其持有之第三人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之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事業,且該等事業為同一控制事業之從屬事業。

五、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共同設立或營運合資事業而為結合,且該合資事業不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經濟活動。

主任委員 李 鎂

更新時間:2023-07-03 14: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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