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
字級大小 :
::: :::

「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行注意事項」宣導資料

 一、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如進入大陸地區,並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屬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各款人員之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依同條例第9條第5項規定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三、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或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通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

四、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應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嚴防洩漏我方重大公共建設、產業、科技資訊(如國防、科技資訊等),並對境外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

五、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項列冊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更新時間:2020-10-20 14:31:04
back top
語言選擇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