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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81年訂定
83.12.28業務會報討論通過
84.1.5(84)公企字第0031號函分行
87.6.18業務會報討論通過
87.6.23(87)公企字第02435號函分行
88.7.22業務會報討論通過
88.8.17(88)公企字第02296號函分行
88.9.20核定修正
88.10.15(88)公企字第02960號函分行
89.4.27核定修正
89.5.1(89)公企字第01399號函分行
90.8.22業務會報討論通過
90.8.23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90.8.30(90)公企字第02619號函分行
91.1.9核定修正
91.1.10公企字第0910000311號函分行
91.7.3業務會報討論通過
91.7.18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91.7.25公企字第0910007094號函分行
92.7.2業務會報決議通過
92.9.29公企字第0920009206號函分行
97.9.11業務會報決議通過
97.9.16公企字第0970008369號函分行
99.02.02公企字第0990000903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99.12.08公企字第0990008974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100.1.14核定修正
100.1.14公企字第1001160064號函分行
101.3.21.公綜字第1011160204B號函分行,
溯及自101.2.6生效
104.6.22公綜字第1041160566號函分行
105.9.26公綜字第1051160846號函分行
106.3.24公綜字第1061160261號函分行
106.12.12公綜字第10611610521號函分行
108.1.17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108.1.30公綜字第1081160090號函分行
109.10.26公綜字第1091160713號函分行
110.5.11公綜字第1101160152號函分行
111.7.11公綜字第1111160411號函分行
112.3.31公綜字第1121160226號函分行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各處室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等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三、本要點專責統籌單位為綜合規劃處,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主題彙報、進度管制、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

四、委託研究計畫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一)研提研究計畫主題:各處室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參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GRB)及本會相關研究效益評估,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填具本會「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如附件二),送綜合規劃處彙填本會「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一覽表」(如附件三)。
(二)送請委員選擇參與研究計畫:綜合規劃處送請各委員選擇欲參與之委託研究計畫,委員並得提出需要研究之委託研究計畫名稱及研究方向,由主任委員指派承辦處室規劃辦理。承辦處室應洽參與委員確認或修正研究主題,並修正前款所列表件。
(三)召開先期審議會議:綜合規劃處簽請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邀集相關處室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
(四)納入年度概算編列:承辦處室依先期審議結果修正「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送交綜合規劃處彙整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納入年度概算編列。
(五)辦理招標採購:承辦處室提出需求要件,交由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採購,公開招標或公開取得研究計畫書,再由承辦處室就研究計畫書辦理評選(審)作業。
(六)簽訂合約:承辦處室於受託人(委託研究對象)擬具之研究計畫書決標並經簽奉核定後,簽訂研究計畫合約書(參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將審查意見送受託人參考修訂原計畫。
(七)研究計畫摘要上網公開:承辦處室於簽約後應將研究計畫主題、研究重點及受託人等摘要電子檔送交綜合規劃處刊登於本會網頁。
(八)期中、期末報告審查:承辦處室應請受託人依所訂時程提交期中、期末報告初稿(含電子檔)及前次會議審查意見回覆/辦理情形送本會審查,經邀請專家學者及參與委員召開期中、期末審查會議後,再將審查意見送受託人參考修訂原計畫或報告,並將審查會議紀錄及研究報告摘要電子檔送交綜合規劃處。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內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惟該期程不得申請展延。
(九)驗收核銷:承辦處室應將研究報告併同受託人提出之原創性舉證文件簽陳核可,請受託人依本會規定格式印製成冊,會同主計室及政風室驗收委託研究成果及辦理核銷作業,並將報告十二冊及全文電子檔送交綜合規劃處,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並刊登於本會網頁,以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研究效益評估: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承辦處室應填報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表(如附件四)及效益評估表(如附件五),送交綜合規劃處彙整簽陳主任委員。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電子檔,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本會應將研究報告相關資訊登錄於GRB系統。

五、委託研究計畫如屬多年期計畫,承辦處室於第一年進行先期審議時應將全案計畫與經費一次提出,其後續年度除依規定辦理預算程序外,仍須再逐年提送計畫進行先期審議。

六、委託研究計畫辦理招標採購,提出之需求要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二)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三)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四)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五)受託人及本會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任。
(六)受託人配合本會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七)受託人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七、本會對於公開取得之研究計畫書應予審查。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步驟。
(四)工作項目及研究進度。
(五)研究預期成果。
(六)研究經費之配置。
(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研究分工及計畫主持人過去五年內及目前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如附件六)
(八)研究報告大綱。
(九)GRB表。(如附件七)
(十)相關參考資料。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第一項研究經費之配置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規定辦理。

八、本會對研究計畫書審查項目包括下列各項,並依「評選(審)評分表及總表」之格式評分:(如附件八)
(一)研究方法及步驟是否周詳可行。
(二)研究人力配置是否適當。
(三)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四)執行期限是否恰當。
(五)主持人之學識及研究能力是否與本計畫相配合。
(六)其他重要之審查項目(應依研究計畫性質增減,倘無具體項目即予刪除)。

九、期中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後續研究方向。
(五)參考資料。(如參考書目、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心得等)

十、期末報告之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請依「期末報告印製樣本」之格式印製:(如附件九)
(一)封面應書明「委託研究報告」、「研究主題」及「計畫委託機關」等文字,封面裏頁(書名頁)書明GRB之計畫編號、「研究主題」、「受委託單位」、「研究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期程」、「研究經費」、「出版年月」、「本報告內容純係作者個人之觀點,不應引申為本機關之意見」等文字。
(二)正文之前應加列「提要」,簡略分項條述研究緣起、經過、重要發現及主要結論與建議。
(三)詳列目次、圖次、表次、附錄。
(四)研究發現應專章撰寫。
(五)建議事項原則上可分「立即可行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兩類,逐條列述;但亦得視研究性質另行分類撰擬。
(六)研究調查問卷、訪談紀錄、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獻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七)研究報告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違反著作權法等行為。
(八)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九)研究報告應依本會出版品格式印製,內頁採橫式(由左至右)書寫,以每頁二十六行,每行三十二字規格繕打,採十六開型本(二十六公分乘十九公分)雙面印製為原則。

十一、受託人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等進行研究,未經事先同意,不得變更。更換研究人員,應由研究主持人事先書面洽經本會同意。

十二、本會對受託人所提期中、期末報告審查項目包括下列各項,並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表、彙總表及前次審查意見回覆/辦理情形表」之格式評分:(如附件十)
(一)組織條理是否適當。
(二)資料分析是否正確妥當。
(三)研究進度是否符合。
(四)預期目標是否達成。
(五)其他重要之審查項目(含前次審查意見回覆/辦理情形)。

十三、委託研究計畫研究經費之編列及支付、結報應本撙節原則,依第七點第三項所列規定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財務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十四、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進度及品質之控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處室應列為重點查核,並作成書面紀錄:
(一)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或連續第三次以上接受本會委託研究。
(二)未列入施政計畫之計畫。
(三)各研究計畫所需經費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四)執行進度落後達一個月以上。
(五)其他應列為重點查核之情形。

十五、研究經費付款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究期間在六個月以內或研究經費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分二期給付;其他分三期給付。
(二)研究經費之各期支付款,由各委託研究計畫合約書約定之。

十六、受託人應於研究報告完成二週內,且不得逾越會計終了結算日前一週,檢附發票、收據或制式領據(如附件十一),併同研究報告(含電子檔)及合約所訂其他應繳交之資料,送本會核銷。

十七、各項研究報告,均應依本要點所訂格式印製,並依本會電子文書檔案格式(如附件十二),提供研究報告全文與中、英文標題及內容摘要(中文摘要三千字以上、三千五百字以下,英文摘要一千字左右)之電子檔送交本會。

十八、受託人於研究期間,應依本會之要求,另提字數一萬字至二萬字之研究計畫摘要報告,本會得於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摘要報告得收錄於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

十九、受託人應將研究報告依「公平交易季刊」規格改寫,送「公平交易季刊編輯委員會」,經評審後得刊載於「公平交易季刊」。

二十、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十九點所訂事項,於簽訂委託研究計畫合約時,作為合約內容之一部分。


更新時間:2023-03-31 17: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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