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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陳述意見場所管理要點

84.10.18.奉主任委員核定並實施
89.9.21.第463 次委員會議修正
89.10.16.(89)公法字第03494號函分行
97.7.17業務會報修正
97.8.4.公法字第0970006871號函分行
101.3.6.公法字第1011560265號函分行,
溯及自101年2月6日生效
104.2.26.公法字第1041560145號函分行
110.12.21.公法字第1101560508號函分行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執行案件調查時,為維持陳述意見場所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到場陳述人及其陪同人員於談話前應先至本會服務中心辦理報到手續。

三、到場陳述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其非本人時,應出示授權文件。 對於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授權文件者,本會談話人得請其以電傳或其他方式補正後,再進行談話;無法立即補正者,得限期補正或另擇期通知到會。

四、到場陳述人由他人陪同時,得經本會談話人同意後陪同在場。

五、陪同人員如有妨礙談話進行之行為,本會談話人應予勸止;不聽勸止者,得命其離開,並記明於陳述紀錄。

六、到場陳述人或陪同人員於陳述場所內禁止錄音、錄影、攝影或為通訊行為。
到場陳述人或陪同人員如攜帶可錄音、錄影、攝影或為通訊之器材時,應於進入陳述場所後立即關閉電源。
本會必要時得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

七、本會談話人發現有違反第六點第一項規定之錄音、錄影、攝影或為通訊行為時,應立即制止。
到場陳述人或陪同人員違反前項行為所取得之聲音、影像或電子紀錄應自行現場消除之,並由本會談話人記明於陳述紀錄。

八、到場陳述人應就本會談話人詢問事項據實陳述,不得有隱匿或增添情事。

九、到場陳述人於陳述紀錄完成後,如紀錄有錯誤得請求更改,且於紀錄更改處、騎縫處及緊接記載之末行簽名或蓋章。

十、對於有陪同人員在場者,陳述紀錄應一併記載,且陪同人員應於陳述紀錄中簽名。

十一、到場陳述人及陪同人員對於陳述紀錄不得抄錄、影印或攝影。但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本會卷宗閱覽須知向本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十二、到場陳述人於陳述時知悉之他人或他事業秘密,於會外不得有危害或洩漏之行為。

十三、陪同人員為輔佐人者,其所為之陳述,到場陳述人或代理人若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到場陳述人或代理人所自為。

更新時間:2022-01-03 16: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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