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業額數額 請使用鍵盤按住Ctrl+P列印 公平交易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公競字第10314604631號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吳 秀 明 更新時間:2016-09-07 11:55:59 回上一頁 若Javascript不支援時,請按下alt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