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四面環海,進出口貿易有90%以上係透過海運運送完成,而台灣船舶運送業國際航線之經營範圍遍及亞洲、美洲、歐洲、澳洲、非洲等五大洲,營運方式又可分為定期與不定期航線業務,定期航線以貨櫃運送為主、不定期航線以散裝貨物之運送為主。船舶運送業者在國際定期海運部分往往透過聯營(consortia)、同盟(conference)或策略聯盟(alliance)等方式互相合作,以追求利潤極大化,近年來則以國際定期海運策略聯盟較為盛行,如:2M、Ocean Three、CKYHE及G6等(我國長榮海運及陽明海運亦有加入前等聯盟之運作)。
由於前述的合作方式不斷推陳出新,此等合作模式是否符合或可豁免競爭法規範,將使競爭法主管機關介入之機會增加,且各國立法例對此規範亦不盡相同。我國自2013年1月30日航業法修正公布後,依據航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台灣船舶運送業者倘欲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檢附組織章程、聯營作業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會商公平會認可。且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間之聯合行為採原則禁止、例外始予許可,故船舶運送業者倘欲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向公平會申請聯合例外許可,始得豁免。但在日本,除非在運費、市場劃分、供給數量的限制有協議,會被視為惡性的卡特爾行為外,如果依據日本海運法規定事先向日本運輸部門通知,則可被日本禁止私的獨占及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豁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於2015年更將「定期海運競爭議題」納入討論,爰有必要針對此產業進行較深入研究,期透過本研究計畫,瞭解國際定期海運之營運模式(包括水平合作及垂直整合)及發展現況、各國立法例關於定期海運的競爭規範及實務現況、定期海運的競爭議題以及對競爭之正負面影響進行研究,以作為本會審理海運業者相關案件之內部產業資料庫及未來法制興革之參據。
本研究重點如下:
一、瞭解國際定期海運業者之營運模式(包括水平合作及垂直整合)及其市場競爭現況。
二、蒐集並彙整各國立法例關於國際定期海運的競爭規範(含競爭法與航運法之適用關係)及實務現況。
三、研究國際定期海運之競爭議題及進行整合競爭分析。
四、藉由針對國際定期海運之市場結構與競爭分析,提出本會未來法制興革以及應用於個案調查上之具體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