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自公布施行以來已近三十年,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向來為公平會執法重點,已累積相當執法經驗及司法審理案件,有必要就國內重要限制競爭案件,按各類型限制競爭行為案件之本質上共通點及其差異處,分別闡釋各類型案件成立要件,以及分析時得斟酌取捨之考量因素,同時援引實務案例以資佐證,並就案件決定於訴訟上之成敗具體評論,俾建立有脈絡可循、前後連貫一致的個案研析架構,供日後執法參考。
隨著數位經濟時代之來臨,國內執法亦需配合國際執法趨勢與時俱進,並參採各國立法例、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適度調整法條構成要件之認定及執法立場,同時避免行政訴訟時與法院見解歧異,適時與國際接軌。競爭法對於限制競爭行為之規範,側重其行為對相關市場之競爭是否產生不利影響。是以,於論斷限制競爭行為時,無法避免須就事業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相關市場予以界定,並進而評估事業於該市場之市場力,藉以認定其行為是否對相關市場之競爭足生減損、阻礙或排擠等反競爭之效果。
鑒於近年來行政法院對於公平會處分案件之審查密度愈趨嚴格,尤以限制競爭行為處分案件受到行政法院高度挑戰,爰本會已於108年度針對聯合行為重要案例之評析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故於109年度乃續行規劃,就獨占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重要案例之評析進行委託研究計畫,期藉由引介獨占及限制競爭行為之國內外實務案例、我國行政法院裁判案件以及國內外學說等,分析實務見解、司法審查及學說間之法律攻防與論證,作為本會未來執法及辦理行政訴訟答辯之參考。本研究計畫之重點如下:
一、介紹競爭法上獨占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聯合行為除外)之國內外學說理論發展及趨勢。
二、蒐集國內外重要獨占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聯合行為除外)案例類型及司法判決,評析我國主管機關執法及司法審查實務之認事用法與證據法則之適用。
三、綜整國內外學說理論、實務及司法審查之見解,就公平法法條構成要件之認定提出具體建議,並就罰鍰金額如何為妥適之裁量,提供評估之原則指標或建議以為參考。另由主管機關「判斷餘地」及「司法審查界線」的觀點,說明本會於個案決定的見解,於行政救濟中應受尊重或優先考量的理由,作為本會未來辦理行政訴訟答辯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