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商解除參加契約的權利
小杜介紹國小同學加入成為自己的下線,但隔兩天便接到同學來電表示因為個性關係,認為自己並不適合從事傳銷業務,便詢問小杜有關退出傳銷組織的程序,並問可不可以退貨……
(解析)
在多層次傳銷管理上,傳銷商退出退貨一直是公平會最在乎的議題,一方面它直接關係傳銷商得否自由進出傳銷市場這個基本原則,另一方面這個議題也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再者,對於判斷多層次傳銷有無淪為「老鼠會」的前提,即是觀察傳銷公司有無依法辦理傳銷商之退出退貨。
首先,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已有猶豫期間內解除及終止契約之規範,即:「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傳銷商主張解除契約的要件,包括必須在訂約日起30日內,且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傳銷公司,在實務上傳銷商可以到公司填寫書面資料或直接到郵局寄發存證信函。
契約解除生效之後,其最主要的效果就是讓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亦即解除契約的效力是讓整個契約溯及失效,回到當事人未訂約前的狀況,因此,傳銷公司應將所收取的入會費、商品價金,全部返還給傳銷商;同樣的,傳銷商也必須將原受領的事業手冊(或資料袋)、商品返還予傳銷公司。由於傳銷公司所承擔者大多是價金的返還,所以比較沒有問題,但對於傳銷商來說,因需返還相關受領的商品,因此如他所受領的入會資料、商品有毀損或滅失的話,或是他有因加入而領得的獎金或報酬,傳銷公司都可以在應返還的價金中主張扣除。
另外由於解除契約後返還商品乃是傳銷商的義務,因此,如果是要求傳銷公司取回商品的話,相關運費亦可由傳銷公司主張於應返還的金額中扣除。
特別要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的是,在處理相關法律關係時,條文直接明訂多層次傳銷事業於「30日內」必須處理三件事::
- 接受傳銷商退貨的申請
- 取回商品或由傳銷商自行送回商品
- 約解除時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亦即多層次傳銷事業若未能在30日內處理完上述三件事,則將有構成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的可能。
(有關終止契約相關規定及效力,可參閱傳銷商終止參加契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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